一、缓刑如何执行
(一)缓刑判决从依法确定之日起,人民法院就应当立即交付执行。对宣判前关押的罪犯,在宣判后予以“释放”,即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不应再继续关押。
(二)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交付考察。我国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三)实行亲属责任担保和经济担保的方法,敦促缓刑犯自觉接受改造。为了更好有效地监控,敦促缓刑人员认罪伏法,自觉接受监督改造,在落实其他措施的同时,可让缓刑犯写出保证书,保证遵纪守法,不再犯罪等等,还可以让缓刑犯的亲属写出担保书,并填写监督缓刑考察责任书进行担保,使他们知道自己负有一定的监督、教育责任,如果缓刑犯重新违法犯罪,就要追究其担保亲属相应的责任。
《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缓刑如何执行
对被宣判执行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在其居住所在社区范围内,按照法律规范实施社区矫正措施,该任务由社区相关机构负责执行与监管。
在此期间,犯罪分子需遵守以下必要的规定:
1、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2、根据监管机构的明确要求,定期上报自我行为状况给监管机构进行全面了解;
3、遵循监管机构设定的关于访客访问的相关规定,在特定的地区与场所内,仅能与特定的人员接触交流或者进行会面;
4、若决定离开生活所在地或者进行迁居时,必须事先告知监管机构并获得其许可审批。
而在通过实施社区矫正之后,倘若确认该分子并无其他尚未被发现的罪行或者在案件判决宣告之前并无其他刑事违法行为,也未曾在监管期内违反过任何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对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未有违反判决宣告中附带的禁止令条文,那么在监管期限满后,其原先所犯之刑事处罚将得以取消无需再执行,并且需公开宣示这一结果,但如其中还涉及到附加刑罚的则应继续执行。
《刑法》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一)自缓刑裁定依法生效之日起,人民法院应立即着手进行执行工作。对于在宣判之前已收监羁押的罪犯,在宣判结果确定之后,应立即将其释放,即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严禁继续实施关押行为。(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缓刑期间罪犯应依法移交至公安机关进行考察监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由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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