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主要是:
一、雇佣作品(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二、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三、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四、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权,并无权阻止他人对同一原作演绎。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二、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2.关于特殊作品版权所有权之汇编作品归属问题的探讨。
汇编作品,即指将多个独立的作品、作品中的某部分,或无法归类于作品范畴的数据资料等素材进行整合整理,在此过程中所呈现出之独特性选择和编排而形成的新作品,其版权按照惯例被赋予了汇编者。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汇编者在引用原作品展开自己的版权活动时,应该该作品的版权应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条款进行规定和处理。
若合同未能就此问题做出明确定义或者根本没有签订任何相关合同,那么此作品的版权便自动归属给受托方所有。
4.关于特殊作品版权所有权之职务作品归属问题的探讨。
职务作品特指自然人在完成职业或商业人类组织任务期间所创作的作品。
根据通常情况,此类作品的版权应所有权归属于作者本人。
但公司或其他组织却有权利在其自身的职能领域内优先使用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作品完成后的两年内,如果未经机构事先允许,作者不得允许第三方采用与机构所用相同的形式使用该作品。
特殊情况下,如由公司或其他组织发起、代表公司或其他组织的意志创新和创作,且由公司或其他组织负责责任的作品,此时作品的版权由机构全权拥有。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首先,关于雇佣作品(即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问题,通常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是由作者所享有的,然而法人或者其他具有相应权限的组织也可以在自身业务范围内优先行使使用权。其次,针对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问题,如果是接受他人委托而进行创作的作品,那么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则应当根据委托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来确定;若合同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者根本就没有签订相关合同的话,那么该作品的著作权便应归属于受托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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