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的当事人廖某,是某科技公司的法人。2016年起,同案人蔡某就将服务器交给廖某托管用于做网站,但廖某并不清楚蔡某利用服务器做什么。2019年7月4日至12月26日期间,蔡某等人未经《永恒之塔》游戏著作权人同意或授权,私自运营《永恒之塔希望之光》真端游戏并获利。2019年8月,蔡某告知廖某有人因开设私服被抓,自己很害怕,廖某便要求蔡某关闭游戏,蔡某照做了。但由于蔡某交的服务器托管费未到期,廖某没有关闭服务器。此后,蔡某每月仍给廖某转托管费,廖某也未再追问服务器是否还用于开设私服,并且中间还将蔡某的服务器委托给其他公司托管以赚取差价。案发后,廖某于2020年4月13日到某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投案自首,并退缴违法所得18.41万元。
律师的核心论证
在这起案件中,公诉机关认为廖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廖某一方则提出了有力的抗辩理由。刘月刚律师指出:
1.主观故意方面:廖某最初并不知晓蔡某利用服务器开设私服。直到2019年8月蔡某告知相关情况后,廖某立即要求蔡某关闭游戏,这表明廖某主观上没有积极参与侵犯著作权的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主观故意是认定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2.客观行为方面:虽然廖某在蔡某关闭游戏后,因托管费未到期未关闭服务器,且继续收取托管费,但这并不能等同于其积极参与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廖某没有直接参与私服的运营和获利过程,其收取的费用只是服务器托管的合理费用。而且,廖某将服务器委托给其他公司托管,这也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不能因此认定其对侵犯著作权行为有支持或纵容。
3.犯罪情节方面:廖某具有初犯、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初犯说明其之前没有犯罪记录,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从犯表明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自首体现了其主动承担责任的态度;认罪认罚则表明其对自己的行为有深刻认识并愿意接受法律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具有这些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综合以上几点,刘月刚律师认为廖某虽然实施了一定与侵犯著作权相关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判决结果
某市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了刘月刚律师的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不起诉。同时,公安机关扣押的廖某违法所得18.41万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这一判决结果驳回了公诉机关认为廖某应受刑事处罚的主张。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很多企业可能存在一种错误认知,认为只要提供了相关服务,即使对服务的具体用途不知情,一旦涉及违法犯罪,自己也难辞其咎。但通过这起案件确立的裁判规则表明,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时,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犯罪情节等因素。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加强对业务的监管和审查,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避免因疏忽而卷入法律纠纷。对于劳动者或企业经营者而言,如果不幸卷入类似的法律案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月刚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详细梳理了案件的相关证据,包括廖某的供述、同案人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等,为辩护提供了坚实的证据基础。在法律定性方面,他准确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廖某的行为进行了全面分析,提出了合理的辩护观点。在庭审策略方面,他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有力地反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最终为廖某争取到了免于起诉的结果。这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作用。
专业的法律辩护,不仅是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更是对法律公平正义的维护。在这起案件中,刘月刚律师用专业的知识和精湛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带来了公正的结果,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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