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嫁女有权继承父亲的土地吗
不能。
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外嫁的子女,户口迁出后就不再是承包户的医院,因此也不能继续承包。
所谓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
若承包人死亡,作为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因为耕地不属于该户的私有财产,其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该承包经营合同因“户”这一主体消亡而终止,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另行发包,或严格用于解决农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对于被征收人能否以合法的身份享受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这一问题,其解答的核心要点就在于被征收人是否属于所征用土地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
具体来说:
1.若出嫁之后,户口没有迁移到新的居住地,那么该名女性仍应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项。
原因在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妇女在结婚之后,新居住地若未能分配到承包地,原承包土地的发包方无权回收其原有土地,因此,出嫁女仍旧拥有土地承包权利,理应依法获取征地补偿款。
2.出嫁后移居至小城镇的情况下,依旧享有领取征地补偿款的权利。
国家规定,对于进镇落户的农民,应维持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3.若是出嫁后户口迁往大城市,那么将无法再获取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原因在于,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不复存在,因而也就不再具备分享征地补偿款的资格。
4.若出嫁后,户口迁移到了另一村庄,那么将无法获得征地补偿款。
由于户籍已经发生变更,该名出嫁女在婆家已经拥有了土地所有权,原有的娘家土地已被收回,因此她失去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5.若出嫁后丧偶或离婚,实践操作中,通常会参照维护妇女人权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如将户口迁回原籍地以继续生产生活,同时在其他地区不再具有相同权益的话,则通常被视作同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看待。
故而,如果户口重新迁回原属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在征地拆迁事件中,该成员就可以享受到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被征收人同等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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