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区别是:
一、侵害的客体不同:
故意毁坏财物侵犯的客体只限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寻衅滋事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二、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故意毁坏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寻衅滋事表现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毁财和寻衅滋事的区别是什么
故意毁损财物罪,系针对公私财物实施之暴力手段,通过摧毁或破坏公私财物,使其无法继续发挥应有之价值,且达到特定数额标准或存在构成其他严重情节之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在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威胁和危害的背景下,对特定对象发起的任意性质攻击,具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无端地向他人施加伤害,情节严重的;
(2)采用追赶、堵截及咒骂等方式,严重影响他人生活,情节恶劣的;
(3)强行索取、抢夺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情节较为严重;
以及(4)在公众场合公然开展活动,造成该场景秩序严重失衡的情形。
据此,两罪之主要差异可总结如下:
(1)犯罪对象不尽相同。
故意毁损财物罪所指向的主旨在于公私财物的使用价值,即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是典型的侵犯财产类犯罪;
相比之下,寻衅滋事罪着重于干扰和破坏社会公共领域的正常秩序,属破坏社会秩序类违法行为。
(2)犯罪行为特征表现有所区分。
故意毁损财物罪主要体现为有意破坏财物之行为;
而寻衅滋事罪囊括诸多表现形式,并不限止于破坏财物行为本身。
(3)主观精神状态各异。
若寻衅滋事罪中的任意毁损公私财物行为与寻衅滋事的主观动机相互配合,方能构成完整意义上的寻衅滋事罪。
反之,如故意毁损财物罪,只需行为人对于毁损财物的错误认识即可成立。
(4)法律后果轻重亦有所差别。
故意毁损财物罪最轻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尤为严重者,将面临最高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至于寻衅滋事罪,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区别主要在于:第一,所侵害的客体性质上有所差异:恶意破坏财物仅仅针对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一特定领域,而寻衅滋事则侵害的是社会公众的正常秩序;第二,从客观方面来看,故意破坏财物的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是对公私财物进行毁灭或严重损害,而寻衅滋事的行为表现形式则包括了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行索取或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等多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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