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察法留置的情形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留置的具体情形是:
其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其二、被调查人可能逃跑、自杀的;
其四、被调查人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二、监察法留置是否为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监察法》中的相关规定,留置并非一般的刑事强制措施。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刑事法律制度中所允许的强制措施仅限于以下五种法定类型:
留置乃是由纪检监察机构与检察机关依据职权采取的一项严格的限制被调查人之人身自由的手段,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范畴。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鉴于调查对象涉嫌实施了贪污受贿以及渎职违纪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行为,我们对其采取了留置措施。此举主要基于以下四方面的考量因素:首先,此次案件情节严重且案情错综复杂;其次,调查对象可能存在潜逃或者自杀等潜在风险;再次,调查对象可能会通过串供、伪造、隐匿甚至毁灭证据材料等手段逃避法律责任;最后,调查对象可能还会采取其他各种方式来干扰和阻碍调查工作的进行。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