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释放和取保的区别
两者的概念不同。
释放是指从羁押场所出来,解除了人身限制。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释放和取保的区别是什么
这两种法律行为具有明显的性质区别。
所谓释放,直接体现为由关押场所离开,使人身自由得以恢复;
而取保候审则是在刑事司法程序的持续过程中,针对那些受到刑事追究却尚未被正式逮捕的嫌疑人实施的一项保障措施。
目的在于防范他们逃脱侦查、起诉与审判活动。
具体来说,即要求这些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是缴纳相应金额的抵押金,同时出具相关保证书,以此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出席必要的庭审活动。
因此,释放代表着人身束缚的终结,意味着嫌疑人已经获得宣告无罪或刑罚执行完毕的法律结果;
然而,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强制性措施,其实施期间仍需经过人民检察院的仔细审查与起诉步骤。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者所涉及的概念存在差异性。所谓“释放”,即是指个体从原有的看守、拘留等羁押场所中脱离出来,从而实现人身自由上的解除。而所谓的“取保候审”,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依法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向其开具相应的保证书,确保其在接受调查期间不会逃避或者阻碍侦查工作的进行,并且能够随时听从传唤,按时到达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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