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不给立案怎么办
1、要求公安说明不立案理由,并给予书面材料。
2、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请。
《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另据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院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检察院。
二、警察不给立案怎么办
若您遇到报警却未被警方立案的情况,那么您优选的途径是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的第七个自然日内,向作出决策的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
倘若对于复议结果仍有异议,您同样拥有权利在接收到复议决定书后的第七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复核请求。
此外,您还可以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请求他们对此次案件进行立案监督。
如果检察机关经过讨论和审视后认为此案确实涉嫌犯罪,那么他们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该案件进行立案处理,公安机关则需在此项要求提出后的十五天内完成立案工作,并将立案决定书抄送给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1.要求公安机关详细阐述不予立案的具体原因,并提供书面材料以供查阅和理解。 2.您有权向检察机关提交相关申请,请求其对公安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并给出合理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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