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既遂形态及区别
犯罪既遂形态主要存在以下四种类型:
1.结果犯。
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即以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标志的犯罪。
2.行为犯。
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并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
在行为犯中,行为人着手实施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后,只有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这种程度的,不构成犯罪既遂。
3.危险犯。
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一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在危险犯中,行为人着手实施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后,只有导致了该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法定危险状态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导致该法定的危险状态的,不构成犯罪既遂。
4.举动犯。
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存在既遂形态与预备形态及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之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既遂形式如何界定
关于罪行既遂类型的详细阐述如下:
首先,结果犯要求违法行为与法定犯罪结果的实际发生相联系,缺一不可;
其次,行为犯则强调必须严格执行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进而实现犯罪既遂之形态;
再者,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引发了立法条文所规制的危险境地即可视为犯罪既遂;
最后,即时犯是指在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行为的那一刻就立即被判定为犯罪既遂。
《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根据现行刑法理论,犯罪既遂形式主要涵盖以下四种类别: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以及举动犯。其中,举动犯又被称之为即时犯,其含义为依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瞬间便宣告了犯罪行为的完成并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进而构成犯罪既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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