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这是两个法律概念。
偶然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这种防卫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造成人身伤害的,当事人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作为一个防卫行为,严重的构成犯罪,也有未遂和既遂的情况。
在基于故意的偶然防卫的场合,当发生了行为人预想的结果时,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在基于过失的偶然防卫的场合,如果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客观上又阻止了不法侵害的发生,则不认为是犯罪;
如果存在严重过失,则应追究行为人的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实行行为的着手:
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
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
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二、偶然防卫是不是正当防卫
在法律实践中,意外防卫与正当防卫之间存在着本质性的区别。
所谓“正当防卫”,系指为确保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以及自身或他人的生命、财产等各种法定权益免于受到正在进行中的非法侵犯,而实施的主动阻止非法侵犯活动并给予违法侵权者以适度损害的自我防备行为。
根据中国刑法理论的基本观点,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实际发生了不法侵害;
其次,该不法侵害处于持续进行状态;
再次,防卫行为的主体需要有明确的防护意向,即其主观上必须有出于维护合法权益的坚定意图;
此外,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于非法侵犯人实施;
最后,防卫行为的强度不能超出必要限度。
因此,由于意外防卫缺乏上述防卫意愿,故并不宜视作正当防卫。
在造成他人权益受损的情况下,如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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