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的预备未遂与中止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
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状态。
区别: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犯罪的预备行为包括什么
在刑法理论中,犯罪的预备行为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准备用于犯罪活动的工具。
这里的“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在进行犯罪时所使用的所有器具以及相关物品。
其次,为了成功地实施犯罪而采取的其他任何有计划性的步骤或行动,这些因素包括预先调查犯罪现场、拟定时机、调查被害人的行踪以制定最佳犯罪策略,或者清除犯罪行为可能面临的各种阻碍等等。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衔接关系:以上三种犯罪形态均为故意犯罪行为,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处的不同阶段因众多因素而停止下来,从而展现出各种不同的状态。 差异之处:对于预备犯而言,可参照既遂犯的量刑标准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来说,则可参照既遂犯的量刑标准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至于中止犯,若未对社会造成实际损害,则应免于刑事处罚;反之,若已对社会造成了损害,则应对其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