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应当分别情况予以确定:
如果是在着手实行犯罪后中止犯罪,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
如果在预备阶段中止犯罪,则应从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犯罪中止的基本特点是什么呢
犯罪中止具备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首先,犯罪中止通常产生于犯罪的准备阶段或者进行阶段,即在犯罪完成之前;
其次,是由行为人自行决定且自愿放弃任意可能达成的犯罪行为;
最后,无论中止犯罪的驱动因素为何,都必须保证在终了的实行行为之前,行为人主动地放弃了继续执行犯罪行为;
如果在实行行为已经结束之后,即便没有采取任何具体的补救措施,也依然有可能导致既定犯罪结果的发生,那么在此情况下,行为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有效行动,以防止实际的犯罪结果得以实现。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过程中的阶段性性定义化描述为:在罪行进行过程中,行为人主动选择主动终止罪行行为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罪行结果的发生,该行为将被确认为犯罪中止。针对犯罪中止的行为人,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和处理:若行为人在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才决定停止犯罪,那么其追诉时效应该自犯罪行为实际实施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如果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就已经意识到并决定停止犯罪,那么其追诉时效则应自犯罪中止行为正式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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