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证明如何才能开到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收养证明如何办理
收养人须依照法律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手续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以及体现其身份证明的《居民身份证》;
2.个人婚姻状况及其是否拥有亲生子女的情况,同时还需提供自身是否具备抚养及教育被收养者的具体条件与能力等详细说明;
3.由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已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且未发现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证明文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间接收养人代为授权的,必须先经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收养手续。收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递交收养申请书并附带以下必要的证件及证明文件:(1)身份证明书:包括收养人的户籍簿和居民身份证;(2)稳定住所证明,亦可由所在单位或者村民(社区)委员会提供关于其婚姻状况,是否育有子嗣以及抚养、培养被收养儿童所需的经济能力等方面的相关证明;(3)权威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测报告,以证明其并无医学界普遍认为不宜领养子女的任何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