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继子女没有代位继承权
继子女的亲生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养子女有代位继承权,继子女的继子女没有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
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为什么继子女可继承遗产
若是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构成法定扶养关系,那么此类继子女才有资格继承他们的遗产。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依据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到以下几种具体的场景:
第一种是当继子女还处于未成年阶段,并跟随其中一位生父母来到继父或继母所生活的家庭中;
在此期间,如果继父或继母为其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生活教育费用,甚至是承担了这个孩子的全部生活教育费,或者是当这个成年人的继子女正在实际地长期照顾和帮助自己的继父母,这都将被视为形成了扶养关系。
第二种则是描述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共享生活的情景,只要在这个过程中,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日常生活上的关怀和抚养。
同样的,即使没有过度亲密的共处时间,只要继父母为其支付了一部分或是全部的生活费用以及教育经费,亦可视为已经建立起了相应的扶养关系。
第三种是当继父母完全负责了继子女的物质生存所需,包括全部或部分的生活费用和教育经费,甚至继父母在婚后跟未成年的继子女共同生活,并持续对其在生活及教育方面的需求给予关心和照料,无论是是否承担相关费用,都应该被理解成已经形成扶养关系的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