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外死亡继承权归谁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意外死亡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在探讨法定继承人是否有资格承袭继父母的财产问题上,重点在于他们双方是否已经建立起了实质性的扶助参照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继祖父母或继外祖父母与其被其抚育与教诲过的继孙子女、继外孙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尊重并遵守有关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法律法规。
这意味着,一旦继子女与继父母间产生维持扶助参照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就会被赋予与自然血缘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力和义务的地位。
因此,对于具有此种拟制亲属身份的继子女而言,是拥有合法继承权的。
然而,就实际运作角度的中国司法实践来看,若要采信继父母与子女间已经形成了扶助参照关系,同时必须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当生身父母再次步入婚姻殿堂之际,继子女尚处于未成年阶段;
(2)在这个过程中,继父母应向继子女提供全部或是部分的抚养费用负担;
(3)抚养事实应当持续足够长久的时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应依照以下次序进行分配:首先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其次是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在继承程序启动之后,将优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而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无权参与分配。若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缺失或放弃继承,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接手处理。在此所指的“子女”,不仅包含了婚姻关系中所生育的子女,还涵盖了非婚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各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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