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后房产归谁继承

最新修订 |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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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其名下房产的继承事宜必须依据我国现行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具体条款予以明确界定。首要步骤是将该房产视作遗产的重要构成部分,然后依照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的先后次序展开分配工作。若亡人身前已成功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且其内容明确指出了房产的继续人权属,那么该房产便应由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依法继承。
债务人死亡后房产归谁继承

一、债务人死亡后房产归谁继承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若债务人在离世之后,涉及到其生前所拥有之房产的继承问题时,就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来明确约定和操作。

首先,请注意,无论何时何地,房产都应当作为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依照立遗嘱人自身的意愿或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继承程序的安排与执行。具体而言,如果债务人身前已经设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且遗嘱中明确指定了房产的继承人,那么该房产便应毫无疑问地由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依法继承。

然而,如果债务人生前未能设立遗嘱或者遗嘱被判定为无效,那么此时房产的继承问题就需要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分配,即由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相应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遗嘱继承的优先原则,即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则规定了法定继承的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继承顺序。因此,债务人死亡后,其房产的继承问题应当遗嘱或者法定继承的顺序来确定继承人。

二、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起诉维权怎么确定被告

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倘若其继承人成功接手并传承了遗产,那么债权人便有权对这些继承人提出诉讼,并以实际继承到的遗产价值为依据,要求他们偿还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其次,如果该债务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范畴的话,债权人也是可以直接对债务人的妻子或丈夫提起诉讼的。最后,虽然没有规定必须要有过保证人才能形成债务关系,但如果确有其事,债权人同样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如果在债务人离世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之内选择了起诉担保人并明确要求他们承担还款责任,一旦担保人愿意履行诺言进行代偿,那么他们就有权利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债务人死亡妻子是否有义务偿还债务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债务人离世后,他的妻子究竟是否有义务偿还债务,需根据具体情况作进一步的审慎分析。假如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那么作为配偶的妻子便负有不可推卸的还款责任;然而若这笔债务仅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并且妻子成功继承了债务人的遗产,那么她就必须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之内承担起相应的偿债责任。

我国法律下,债务人离世后,房产继承需遵循《民法典》。房产为重要遗产,依遗嘱或法定继承。有有效遗嘱,房产由指定继承人继承;无遗嘱或遗嘱无效,则按法定继承顺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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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人死亡怎么办,债务人死亡后债务由谁来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二、债务人
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多数债务人,是“多数债权人”的对称,是指多数人之债中对债权人负担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一方的两个以上人的。可分为按份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和连带债务的多数债务人。
按份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各个债务人只就自己负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负履行债务的责任,对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
连带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共同负担义务,在债务履行前,各债务人承担的债务份额是不确定的,对某一个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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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获得抚养权后死亡,孩子的抚养权归谁离婚后带孩子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作为孩子的亲生父母,对孩子具有监护抚养的权利。此时如果另一方对孩子有抚养监护的能力,那么可以向人民主张该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同时,如果另一方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的话,那么孩子的抚养监护责任就由死亡一方的父母家人来承担。如果死亡一方的父母也想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时,那么需要举证另一方没有抚养监护的能力或者孩子同另一方生活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否则将支持孩子的亲生父母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出现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死亡,正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的案件中,如果未成年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的,在审理时也会充分尊重该未成年的意见。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二、变更抚养权有哪些条件并不是在离婚的时候争取的抚养权就一直拥有孩子的抚养权了。根据法律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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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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