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是什么意思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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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追诉时效是法律规定的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的时间限制。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对犯罪者进行追责;而过了追诉时效期限,司法机关则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追诉时效的长短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和最高法定刑来确定:如果刑期为五年以下,那么五年后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刑期为五到十年,那么十年后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刑期为十年以上,那么十五年后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追诉时效是什么意思怎么算

一、追诉时效是什么意思怎么算

追诉时效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于界定对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时限。在这段规定的时效期间里,国家司法机关具备依法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的权力;如超出此段时间,则将不会对此类罪犯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追诉时效的计算方法基本上是根据不同罪行应处予的最高法定刑期来设定。关于犯罪经过的时期,有以下特别规定:若法定最高刑属于五年内有期徒刑的范畴,经过五年后便不会再度追究刑责;若该罪最高法定刑为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的有期徒刑,那么需等待十年之后;倘若法定最高刑期在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则需等待十五年之后;

最后,如涉及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则需等待二十年后才能进行追诉。若在二十年的期限过后仍认为需要对此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情况下,必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追诉时效是怎么进行规定的

关于刑事案件追诉时效之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若罪行所涉法定最高刑罚未满五年有期徒刑者,国家有权在五年期限届满之后停止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对于犯罪行为所涉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上但未达十年有期徒刑者,则在十年内不予追诉;

对于法定最高刑罚达到或超过十年有期徒刑者,则需在十五年期限届满后停止追诉;

至于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者,国家则有权利在二十年期限届满之后终止对其刑事追究,如若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继续追诉,则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方可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追诉时效是什么情况下执行法律规定

追诉时效是法律规定的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的时限。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责;过期则不追究。时效按罪行最高法定刑设定:五年刑期五年后免责,五至十年刑十年免责,十年以上刑十五年免责。

四、追诉时效是什么情况下执行法律规定

追诉时效,系指依据法律明文规定,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追责的有效期。通常而言,犯罪行为若经过下列期限,将不得再继续追诉:当其法定最高刑期未满五年有期徒刑时,其追诉期限为五年;若法定最高刑期在五年以上但未满十年有期徒刑,则其追诉期限为十年;若法定最高刑期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则其追诉期限为十五年;若法定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或死刑,则其追诉期限为二十年。然而,若在二十年后,司法机关仍然认为有必要追诉该犯罪行为,则需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已受理事例之后,犯罪嫌疑人若试图逃避侦查或审判,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此外,若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却未能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总的来说,追诉时效的实施旨在平衡法律的严肃性与社会现实状况之间的关系。

追诉时效是法律规定的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的时限。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责;过期则不追究。时效按罪行最高法定刑设定:五年刑期五年后免责,五至十年刑十年免责,十年以上刑十五年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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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权是什么意思?老师布置的作业,考试会考到,求大神解答,能不能及格考你们了,跪谢
[律师回复]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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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相对人是否催告为标准。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凡是相对人催告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向相对人作出。相对人没有催告的,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所作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分别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相对人作出。

二,以追认权人的意愿为标准。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追认的意思表示可只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权代理人作出,也可以只向相对人作出。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均可以使效力待定的事由归于消灭,效力待定的合同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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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开车不小心撞死了人,对告上了法庭,但是这是在一段时间之后才发生的事情,已经超过了追诉失效,辩护意见怎么写,超过追诉时效的辩护意见什么意思?模板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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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效的概念
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这些权力即归于消灭,对犯罪人就不能再追诉或者执行刑罚。时效完成是刑罚消灭的重要制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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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诉”不等于“开始追诉”法律设置追诉时效期限的价值在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及时有效打击犯罪,实现刑法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维护司法权威。而超过追诉时效期限,无限期拖延办案,不仅不能实现上述价值,还会因为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的修复、被告人悔过自新重新做人丧失了惩罚的必要性。如果不顾追诉时效期限,势必造成与刑法目的相违背与法治理念相违背。基于以上认识,追诉就不可能只包括立案侦查或受理(开始追诉),而是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所有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罪追诉的复函》(1982年8月19日)规定“检察机关决定立案时未超过追诉期限的贪污犯罪,在立案以后的侦查、起诉或者判处时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得认为是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应当继续依法追究”。但是该复函在2002年2月25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废止。这也印证了“追诉”不等于“开始追诉”的观点。如果认为“追诉”等于“开始追诉”,那这也和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直接违背。该款关于时效延长的规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需要“立案侦查或受理”,一是需要“逃避侦查或审判”。如果“追诉”等同于“开始追诉”,根本不需要“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规定,因为只要立案侦查或受理(开始追诉)了,永远不会超过追诉时效。
二、本案不适用刑法第八十八条本案被告人不存在“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在交通事故后,接受了警察调查,与被害人和解。被告人没有进行过任何隐姓埋名潜逃、藏匿等逃避侦查的活动。被告人在事发后,仍然在当地打工。办案人员即使没有被告人的电话,只要联系上原来被告人打工的单位和同事或去被告人老家,一样都能联系上被告人。但是办案单位却在长达五年的时间,没有对本案进行过处理。在2010年4月份,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进行了取保候审,这时调查也早已经完全结束 ,公安机关如果能及时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并不会超过追诉时效。根据法律规定推算,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又过了半年左右的时间。而经过长达五年时间,被告人已经深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已悔改,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也基本修复。这时继续实施追诉活动,不仅无法达到刑法一般预防的目的,也无法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与刑法的法治精神不符。本条规定两个条件 “立案侦查或受理”、“逃避侦查或审判”,缺一不可。但在实践中,本着以打击犯罪为主的指导思想,会有只注重立案侦查或受理而忽略不具备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情形而予以追诉。本案中,同样不存在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事实依据。作为法律的实践者,应当恪守法律,寻求公平正义之精神。不能为了掩盖某些办案人员的过失,而置法律于不顾,强行追诉。
三、本案应直接适用刑法第八十七条根据法释(1997)12号文,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交通肇事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存在三个法定刑幅度。本案属于普通交通肇事,没有加重的情节,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诉所适用的最高法定刑为三年。本案犯罪不存在追诉时效延长或中断情形,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经过五年不再追诉。被告人的危害行为和后果均发生在2005年11月7日,本案的所有追诉活动应该在事发当天至2010年11月6日之间全部完成。终上所述,本案超过追诉时效的期限,应依法裁定终止审理。对于被害人的家属,被告人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同意再支付壹万元。辩护人恳求法院能够真正践行法治精神,裁定本案终止审理。追诉时效辩护词中行刑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被判刑的人执行刑罚有效期限的制度。犯罪人被判处刑罚后,只有在行刑时效期内,刑罚执行机关才有权对犯罪人执行所判处的刑罚。行刑时效期间内所判处的刑罚未执行,超过行刑的时效,便不能再对犯罪人执行所判处的刑罚。行刑时效完成,是刑罚执行权消灭的一项重要事由。我国刑法总则只规定了追诉时效,对行刑时效未作规定。
三、追诉时效的期限
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具体犯罪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时,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分别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条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进行计算追诉时效期限:
(1)在只规定一个量刑幅度的条文中,应依照该条文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2)在一个条文中规定有两个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应按与其罪行相对应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的期限。
四、追诉期限的计算
根据我国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时效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
(一)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犯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
(二)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
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为“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
根据刑法第88条的规定,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分为两种情况: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这里的“被害人包括受到犯罪侵害的公民个人和法人。控告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控告必须是被害人在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并且已经发现犯罪嫌疑人而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告发。如果被害人在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的情况下报案,则不能适用时效延长的规定。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
我国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表明,我国追诉时效中断是以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为条件的,但不论新罪的性质和刑罚轻重。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追诉时效中断后时效起算的时间为“犯后罪之日”。所谓犯后罪之日,即后罪成立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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