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失效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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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实际情况中,担保责任的时效性会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是一般保证,债权人需要在六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担保人就不用承担责任了。而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内,有权利决定是否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失效

一、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失效

在诸多方面的实践中,我们发现担保人所承担的保证义务的时效性可能因保证方式的差别而有所差异。例如,若采用的是一般保证,那么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在六个月以内,倘若债权方并未就债务人提出诉讼或仲裁程序,则在此期间内,担保人均可豁免其保证责任。

然而,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同样可以享有六个月的时间来决定是否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有期限吗

保证合同根据其性质可划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两种形式,其规定的具体期限分别如次所述:

1、对于采用一般保证之方式者,其保证期限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

2、而以连带保证为基准的,债权人则有权利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长达六个月的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失效的法律规定

实践中,担保责任时效性因保证方式不同而异。一般保证下,债权人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诉讼或仲裁,担保人免责。而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满后也有六个月决定权,要求担保人担责。

四、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失效的法律规定

在一般保证制度下,若债权人未能在担保期限内就债务人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请求,则保证人将无需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该担保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并维持六个月之久。

而在连带责任保证制度下,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内未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同样地,保证人也无需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自行协商确定担保期限,但如双方未达成协议或协议内容模糊不清,则担保期限将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并维持六个月之久。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无论何种情况,担保期限均不得因为任何原因而产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等法律效力。

实践中,担保责任时效性因保证方式不同而异。一般保证下,债权人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诉讼或仲裁,担保人免责。而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满后也有六个月决定权,要求担保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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