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财产继承权做出了明确的规范和约束。在法律规定的继承流程中,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均属于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范畴;而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则属于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当继承事件正式启动之后,首先由列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进行继承事宜,只有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的情况下,才会轮到第二顺位继承人进行继承。在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之间,他们所能继承的遗产份额通常应该是平等的。对于那些生活上存在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来说,在分配遗产的过程中,应当给予适当的关照和扶持。对于那些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抚养责任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而言,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可以适当地给予更多的份额。
然而,如果具备足够的抚养能力并且愿意承担相关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却未能履行其应有的抚养职责,那么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就应当考虑不分或少分给他们相应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财产继承权的法定顺序是怎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一个人逝去之后所留下的遗产将按以下次序进行分配和继承:
首先是按照优先级从高到低排列,分别为:
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合法配偶、被继承人的血亲子女以及被继承人的父母;
其次才轮到第二顺位的继承人群体,具体包括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辈亲属以及外家亲属。
在继承发生时,首位应该由第一顺位继承人优先获得分配权,而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则无权参与其中;
若对应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已全部离世或放弃继承权,那么接下来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依次获取剩余部分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财产继承权新民法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财产继承权,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位。继承启动时,先由第一顺位继承,无第一顺位时才轮到第二顺位。同顺位继承人应平等分配遗产,特殊困难者适当关照,抚养贡献大者可多得份额。未尽抚养义务者应少分或不分遗产。
四、财产继承权新民法规定有哪些
在现行新的民法典之中,对于相关的财产继承权益问题,我们有必要了解以下关键性的法规:首先,在法定继承这一方面,众所周知,配偶、子女以及祖父母都属于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而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则不得不屈居第二顺位。
当法律所赋予的继承权利产生之后,倘若首个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依旧健在且具备继承的自身意愿,那么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就无权行使继承权;换言之,如果首个顺位内的法定继承人无人执行使命的话,那么将由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来代替其履行这份职责。
其次,从遗产继承的规范来看,个人自愿签署的遗嘱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效力,这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
最后,如果继承人存在蓄意谋杀被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等恶劣行为,那么他们将会失去继承权。
除此之外,对于那些在被继承人的生活中扮演着主要抚养角色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来说,在分配遗产的时候,他们有权获得更多的份额;然而,如果有抚养能力并且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却未尽到抚养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的时候,他们可能会面临不分或少分的情况。
《民法典》规定财产继承权,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位。继承启动时,先由第一顺位继承,无第一顺位时才轮到第二顺位。同顺位继承人应平等分配遗产,特殊困难者适当关照,抚养贡献大者可多得份额。未尽抚养义务者应少分或不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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