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一级重伤判几年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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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一级重伤,可能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若造成严重残疾或用残酷手段导致严重残疾,将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具体量刑会考虑犯罪动机、手段、后果以及后续行为,比如自首、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反之,累犯或者不认罪的人,可能会从重处罚。
故意伤害罪一级重伤判几年

一、故意伤害罪一级重伤判几年

故意伤害他人人体,使其遭受重伤一级之程度者,应判处三至十年惩役有期徒刑;若致人重伤进而导致严重残疾状况或以残酷至极的手法致人重伤而带来严重残疾后果的,将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具体的量刑期限,将会全面地考虑到犯罪行为的动机、手段、所产生的后果以及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的表现等诸多复杂因素。例如,倘若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积极进行赔偿且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等情节,那么他可能会得到从轻处罚的待遇;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累犯、拒不认罪等不良行为,那么他可能会面临从重处罚的命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的

1、犯罪构成的客体要素。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乃是他人的人身健康权利。

男性将自己的配偶脚筋砍断的行为,无疑严重违反了法律对受害者人身健康权的保护规定。

2、客观要件方面。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来说,该名男子在家庭生活中实施了暴力行为,采取了非法手段,对其妻子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同时还以威胁恐吓的方式阻止她提出离婚申请。

3、犯罪构成的主体要素。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属于一般的自然人范畴。

只要是年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均可成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

4、犯罪构成的主观要素。

行为人在实施故意伤害罪时,其主观心态应为故意为之。

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却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谅解书能减轻多少罚金

故意伤害他人致一级重伤者,可判3至10年徒刑;若致严重残疾或用残酷手段造成严重残疾,将处10年以上徒刑、无期或死刑。具体量刑考虑犯罪动机、手段、后果及后续行为,如自首、赔偿并获谅解,可从轻处罚;反之,累犯或不认罪者,则可能从重处罚。

四、故意伤害罪一级轻伤怎么判

在故意伤害罪的审理过程中,谅解书对减轻罚金的力度并没有必然的标准限制。谅解书作为一个关键性的酌情情节,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全面权衡整个事件的各个方面,以确定最终的罚金金额,这其中包括了犯罪行为的特定性质、情节的恶劣程度、所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乃至被告人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若被告人能够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与宽恕,其对于法庭酌定罚金数额往往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力。然而,具体可以实现几成的减免或者减轻力度,还要依据每一起事件所独有的案情特征来加以判断和衡量。例如,犯罪手段的残酷性、受害人体部伤害的严重程度之类的个别情形,都可能导致罚金大幅减轻或轻微减轻的不同结果。换句话说,谅解书虽然对于被告人减免罚金有着积极推动力,却无法精确地预估和评估实际可能发生的减免幅度。

故意伤害他人致一级重伤者,可判3至10年徒刑;若致严重残疾或用残酷手段造成严重残疾,将处10年以上徒刑、无期或死刑。具体量刑考虑犯罪动机、手段、后果及后续行为,如自首、赔偿并获谅解,可从轻处罚;反之,累犯或不认罪者,则可能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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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作为鲁某某的辩护人,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辩护意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鲁某某参与故意伤害刘某某的事实,及对本案故意伤害案的定性,辩护人不持有异议,但对于鲁某某在本起共同犯罪过程中所所处的地位和作用、被害人刘某某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如何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鲁某某在本起共同犯罪案件中应确定为从犯。具体理由如下:
1、案件的起因非鲁某某所引起,或者说起因与鲁某某没有关系。结合被害人、被告人笔录可知,可以确定的是2015年9月3日晚,几名湖南人找到刘某某暂住地工人新村37号207室,要求刘某某和妻子搬走,并与刘某某发生口角上的争执,这些人当中没有鲁某某,鲁某某可以确定无疑的排除在外。从这点看,双方发生打架无论出于什么动机,无论是否存在利益还是非利益的关系,鲁某某均不知情,也与鲁某某无关。鲁某某之后参与打架也是出于老乡情面关系而帮忙,这一方面也反映了鲁某某法律意识的淡薄,但事情的起因确实与鲁某某无关。
2、9月4日下午16时许,发生打架时,确实有
2、3人为首,这为首的
2、3人当中不包括鲁某某。刘某某9月5日在公安机关所做的陈述:“2015年9月4日下午15时50分许,我在37号单元门休息,这时过来
2、30人,为首的
2、3个人就是9月3日晚来找我谈事的人……”(见9月5日询问笔录第2页)。9月8日刘某某在公安机关所做的陈述:“2015年9月4日下午15时50分许,我在工人新村37号单元门口休息,开始过来几个人,后来过来
2、30人,为首的就是9月3日晚到我家来的那两个人……”。刘某某还进一步确认了为首的3个人体貌特征:“……为首的几个人,一个男的176cm左右,很壮实的,穿白、桔色格子的T恤、圆方脸型(他9月3日晚到我家来过),湖南口音;一个166cm、有点卷发、穿黑短袖、脖子上戴着很粗的金色项链(9月3日晚到我家来过)。一个170cm左右,很壮实的,手里拿着电瓶车锁。……”(见刘某某9月8日的询问笔录第4页),拿电瓶车锁的人,目前证据的指向单一且明确,即陶某某。刘某某妻子钟某某证言也证实了该对情节。
3、9月4 日下午16时许发生的打架确实是以9月3日晚到过刘某某家的这
2、3个人为首指挥实施的。9月4号16时发生的打架也有一个事情的发展过程,先为首的几个人和刘某某发生口角争执,后来才动手。9月5日刘某某陈述:“……为首的
2、3个人就是9月3日晚来找我说事的人,其中一个说你为什么不搬,我说我为什么要搬走,为首的一个人说打,一个人说拿东西后,他们就用铁棍、木棍和电瓶车锁打我……”(见刘某某9月5日询问笔录第2页)。9月8日刘某某也有基本相同的陈述。刘某某妻子钟某某证言也证实了该对情节。从上述内容可见,从发生争执到下令那东西打都是为首的
2、3人指挥实施的。
4、鲁某某是在双方发生打架之后才参与其中,属事中参与。庭审查明,双方发生争执之后,胡某某是在刘某某拔出随身携带的刀具之后,才拿着一根铁片(或木棍)在手,鲁某某是在打架发生之后才将手中的铁片(或木棍)交给鲁某某,鲁某某才参与打架。
5、现在可以明确排除的是造成刘某某重伤的后果不是鲁某某。侦查机关对鲁某某的第二次、第三次、第五次讯问笔录均显示其只是击打刘某某持刀具的手臂。对鲁某某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中,鲁某某称听说有人(陶某某)砸过刘某某的头;第四次讯问笔录中,鲁某某供述“陶某某”打斗时手持电动车“U”型锁;第五次讯问笔录中鲁某某供述“陶某某”用电瓶车车锁朝那个人(刘某某)头上砸了一下,光头头上马上出血。侦查机关对宋某某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中,宋某某称“陶永续”用一把车锁打在对方(刘某某)头上。侦查机关第
三、第四次对胡某某的讯问笔录中,胡某某俊明确供述“陶某某”用电瓶车U型锁砸了刘某某的头部。刘某某在10月30日的陈述更明确:“问:你右额部的损伤是谁造成的,你是否清楚?答:用车锁砸我的人,我已经指认出来了”(见刘某某10月30日询问笔录第4页)。鉴定意见书载明刘某某右额部的损伤已达到重伤二级的程度,可见造成刘某某重伤的人就是陶某某是确定无疑的,并非鲁某某。
综上可见,在这起案件当中,确实存在为首的
2、3人,对于本案的发生乃至最终产生的后果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鲁某某既不是案件的起因者、也不是这
2、3个为首的指挥实施者,更不是造成刘某某重伤者,他只是碍于老乡情面的参与者。因此,本案应区分主从犯,鲁某某属于从犯,检察机关仅仅将胡某某列为从犯,而将鲁某某排除在外,不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也不利于法院对本案准确量刑。
二、本起案件,刘某某首先拔刀相向,欲伤他人,过错在先。侦查机关对宋某某、鲁某某、胡某某讯问笔录及三被告人的当庭供述,相互印证,均证实被害人刘某某在事发时持有刀具,并拔刀欲伤他人在先,鲁某某而参与打斗打掉刘某某的刀具。如果没有刘某某拔刀相向在先,挥舞刀具,欲伤他人,双方也不会由口头的争执急转为持械相斗。
三、侦查机关对鲁某某的讯问笔录显示,其均承认参与打斗,口供无反复,供述稳定,应认定为坦白。
四、鲁某某归案后,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悔罪,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并对自己的不理智行为和对刘某某造成的伤害表示深深的忏悔,愿意尽自己能力赔偿刘某某损失,也希望获得宽大处理。
五、关于鲁某某的量刑意见。由上述可见,鲁某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悔罪,并愿意尽自己所能赔偿刘某某损失。被害人拔刀相向被告人在先,存在过错。鲁某某持械打击被害人持刀手臂,打落刘某某手中的刀具,客观上避免更大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故此恳请法庭对被告鲁某某量刑时,考虑对其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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