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的情形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点内容:
首先,倘若犯罪嫌疑人系初次触犯刑法,或者为偶然犯罪之行为人,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本身情节显著轻微,同时主观恶性程度较低,并且具有真诚的认罪悔过态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会被免于逮捕;
其次,当案件的犯罪事实尚未清晰明确,证据材料尚显不足,无法满足逮捕所需的证据标准之时,司法机关亦将不会批准逮捕;
再次,若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阶段,需要照顾自己的婴儿,且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威胁的话,那么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也不会决定对其实施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故意伤害罪重伤情况怎么规定
关于司法体系中故意伤害罪(严重程度)相关法规的解读:
首先,明确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刑罚起点。
依据不同的案件性质和情节,可以在一定幅度内划定起点刑罚,如下所示:
当一人受到重伤的情况下,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之间,作为起点刑罚的参照范围;
若以极尽残酷手段导致一人重伤,且该受害者的残疾级别达到六级严重程度时,则可将起点刑罚设定在十年至十二年间。
但此种情况下,如需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上刑罚者,应另行考虑。
同样地,若导致了一人的过世,亦可以此刑罚幅度为依据进行参照。
同样,若依照法律,案件本应被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则不应本规定作为选择;
其次,在确定起点刑罚的基础之上,可根据伤亡情况、案件手段的残忍程度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其定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加重或酌情减轻相应的刑罚量。
例如,倘若行为人为实现伤害目的而雇用他人协助,这种情况可以被视为酌定量刑因素,并从整体上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最后,存在以下几种情形时,将在下调基准刑的20%以下作为考量范畴:
⑴由邻里纠纷等社会矛盾激化而起;
⑵受害者的过错引起犯罪,或者对激化矛盾引发犯罪的被告人负有责任;
⑶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被告人积极采取措施尽力挽救受害者的生命。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认定标准轻伤一级怎么判刑的
依据《刑诉法》等法规,故意伤害罪嫌犯不予逮捕情形包括:初犯、偶犯且情节轻微、认罪悔过;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孕期或哺乳期且取保无社会危险。这些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不批准逮捕。
四、故意伤害罪不逮捕怎么判
对于故意伤害致他人轻伤一级的行为,通常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然而,具体的量刑结果将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例如犯罪人的主观动机、使用的手段以及是否积极赔偿以获得受害者的谅解等等。倘若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或者真诚悔过、积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那么法院在量刑过程中将会予以适当减轻处罚。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累犯、拒不认罪等恶劣情节,那么就有可能面临更严厉的惩罚。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每一个事件都有其独特性,因此法官会依据事件的所有事实和证据,在法律规定的刑期范围内做出公正且合理的判决。
依据《刑诉法》等法规,故意伤害罪嫌犯不予逮捕情形包括:初犯、偶犯且情节轻微、认罪悔过;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孕期或哺乳期且取保无社会危险。这些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不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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