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由谁监督
法院对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常都会要求由特定的执行机构负责实施并进行有效监督。这些执行机构主要包含公安部门、国家安全监察机关以及海关等相关部门。它们必须密切关注被拘留在外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严格遵循并执行相关规定,如未获得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城市;并且在住址、工作单位和通信方式等方面,若有任何突发性的变动,应在24小时内立即向相关执行机构报告,以便于掌握其行踪与动态。此外,在传唤出庭时务必准时到达现场;严禁以任何形式骚扰或影响证人提供真实证词;不得实施摧毁、篡改或销毁重要证据的行为;也不能相互串通或捏造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对于取保候审这一名词,您或许有些陌生。
它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侦查、起诉以及审判机关为保障刑事追诉罪犯的权益,维护公共安全,预防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所采取的一项重要刑事强制措施。
具体而言,即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刑事追诉但尚未被刑事拘留之人,为了阻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依照相关法规要求,必须提交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同时签发相应的保证书,确保随时待命出庭受审。
取保候审主要依据以下三个条件来决定是否批准:
(2)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然而实行取保候审并不足以引发社会的潜在风险;
(3)犯罪嫌疑人存在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事实,实施取保候审也能有效降低潜藏的社会风险性;
(4)截止羁押期限结束之日,仍未能完成案件审理工作,此时需通过实行取保候审来继续相关工作流程。
需特别注意,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加以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后写谅解书可以结案吗怎么办理
法院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要求由公安、国家安全监察、海关等部门负责监督。执行机构需确保其遵守规定,如不得擅自离城,住址、工作和通信变动需24小时内报告。同时,需准时出庭,不骚扰证人,不破坏证据,不串通捏造虚假陈述。
四、取保候审是由谁办理的手续
确保取保候审并不代表事例必定完成审理。谅解书在刑事事例中占据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为法官提供了一个可酌情减轻刑罚的依据,但仅仅依靠这份谅解书还不足以使得事例立即结案。在处理此类事例的过程中,首要任务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应主动寻求与受害人及其家庭进行沟通交流,以期就相关赔偿事宜达成共识。在得到受害人方面的自愿谅解后,他们可以向办案机关提交谅解书,明确表达对于犯罪嫌疑人所实施行为的宽恕之意。接下来,办案机关将会全面评估整个事例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等。若事例情节较轻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那么办案机关有可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从而使事例得以顺利结案;然而,如果事例的严重性较为明显,那么诉讼程序将会继续展开,尽管谅解书能够在量刑阶段发挥一定的正面效果。
法院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要求由公安、国家安全监察、海关等部门负责监督。执行机构需确保其遵守规定,如不得擅自离城,住址、工作和通信变动需24小时内报告。同时,需准时出庭,不骚扰证人,不破坏证据,不串通捏造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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