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构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有权执行取保候审的程序。所谓的取保候审,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这三大司法机关对于那些没有被逮捕或者已经被逮捕但需要改变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为了防止他们逃避调查、起诉和审判,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保证书,承诺随时听候传唤,不对其实施拘留或者暂时解除拘留的一种强制手段。在实际操作中,检察院在处理取保候审的问题上,往往会全面权衡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如果犯罪嫌疑人所犯下的罪行相对轻微,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是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增加;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
再者,如果羁押期限即将届满,而案件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那么检察院就可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后会怎样
当检察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之后,其将会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首先,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检察院都会积极推进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取保候审工作,不会因此而使调查和起诉程序出现任何延误或停滞;
其次,一旦案件已被移交至检察院,如果他们认定现有证据并不充足,那么他们便有权将案件重新退回到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的补充侦查;
最后,倘若检察院发现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或者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且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时,他们便有权做出不起诉决定;
反之,若证据确凿,事实清晰,他们则会将案件提交至法院起诉。
而取保候审这项措施,其实质上是各位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暂时性不予羁押的特殊处理方式。
对于那些本应逮捕之人,但若发现其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正在孕育期,抑或是在哺乳期内喂养自己婴儿的妇女,亦或是罪行轻微者,他们都可以根据上述情形酌情考虑使用取保候审的手段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谁执行
检察机构在符合法律条件下可执行取保候审,即公安、检察院、法院对未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者,要求其提供担保或保证金,并承诺随传随到,避免逃避司法程序。检察院综合考量案情、危害性及特殊情况(如轻微罪行、疾病、孕妇等),必要时可决定取保候审。
四、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谁执行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在进行事例审查起诉时,如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则通常会委托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当检察院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之后,便会将此决定通知公安机关予以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的指令后,将会要求被取保候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同时也会明确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的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被取保候审人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若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等等。倘若被取保候审人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上述规定,那么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处以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的处罚,同时还可以视情况分别责令其写下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寻找新的保证人,甚至直接变更为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等更为严厉的措施。
检察机构在符合法律条件下可执行取保候审,即公安、检察院、法院对未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者,要求其提供担保或保证金,并承诺随传随到,避免逃避司法程序。检察院综合考量案情、危害性及特殊情况(如轻微罪行、疾病、孕妇等),必要时可决定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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