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的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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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分居时,财产通常仍算共有,但个人管理或有证据表明独立取得的,可视为个人财产。分割财产时,会考虑来源、贡献和生活状况。如果有人故意转移或隐藏财产,可能会减少或失去分割资格。
分居期间的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

一、分居期间的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

在夫妻处于分居状态下,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财产的识别及划分情况相对较为复杂。

通常而言,在夫妻分居阶段所获取的财产在原则上依然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然而,若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确立了各自财产分开管理的制度,或者其中一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财产系由其个人努力所得,并且与夫妻共同生活并无直接关联,那么这部分财产便有可能被判定为个人所有。

在进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法院将会综合考虑到财产的原始来源、双方对家庭经济的贡献程度以及在分居期间各自的生活状况等多方面因素。

倘若在此期间,某一方当事人存在蓄意转移或隐藏财产行为,那么在进行财产分配时,有可能会受到减少相应份额甚至彻底剥夺其参与财产分割资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分居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夫妻分居期间,他们依然被视为处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

在此情况下,存在如下几种情况时,相关债务将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承担的责任:

首先,如果债务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在其中一方之后加以承认和同意的;

其次,若该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某一方的个人名义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而产生的;

最后,如果该债务来源于婚姻关系维持期间某一方以个人名义出现,但其用途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且在债权人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此债务主要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目的的情况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分居期间的财产如何认定

分居期间财产原则上仍为共有,但个人管理或能证明独力所得的可视为个人财产。财产分割考虑来源、贡献和生活状况。蓄意转移或隐藏财产者,可能减少或丧失分割资格。

四、分居期间的财产如何认定

在婚姻关系处于分居状态下,对财产属性的确认通常遵循如下规则与准则:首要的一点,即夫妇俩在决定分居之前已经拥有的夫妻共有财产,其属性并不会因为分居现象的出现而产生任何变更。

其次,针对在分居过程中所获取到的各类财产,如果可以证实这些财物是基于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或者是通过个体劳动所得来实现,那么这些财产通常会被认定为个人所有;然而,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这些财产属于个人所有,那么它们很有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举例来说,假设在分居期间,某一方所获得的工资、奖金以及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除非存在特别的约定,否则这些收入仍然应当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某一方从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中得到的财产,明确规定仅归属于该方所有,那么这些财产就应当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分居期间财产属性的确立可能会由于具体情况的多样性而产生差异,因此法院将会根据多种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和评估,这其中包括了财产的来源、取得方式、双方的约定等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分居期间财产原则上仍为共有,但个人管理或能证明独力所得的可视为个人财产。财产分割考虑来源、贡献和生活状况。蓄意转移或隐藏财产者,可能减少或丧失分割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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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非婚同居引发的纠纷主要是体现在财产上。非婚同居财产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同居双方之间的财产所有关系二是同居双方的财产赠与关系,这里所说的赠与包括遗赠。

(一)未婚型同居关系财产纠纷问题

1、同居双方之间财产分割纠纷。处理这类纠纷,可按双方分别所有来处理,即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无法认定归属的则由双方平分。

2、同居双方之间财产赠与导致的纠纷。一是赠与行为发生后,一方又反悔而产生争议。该项争议可直接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二是一方赠与行为发生后,由于本人生活或对家人的扶养出现重大困难时,本人或家人主张撤销赠与而与受赠方发生纠纷。对于这类纠纷有两种思路,一是按赠与合同之规定二是按有利于赠与方来处理。

(二)单婚型同居关系与双婚型同居关系财产纠纷问题
1 、同居双方之间的财产分割纠纷。此类纠纷一般不涉及赠与财产的问题,其处理思路可参考前述未婚型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

2、同居一方与对方配偶或家人之间的财产纠纷。此类纠纷一般与同居双方财产赠与有关。在单婚型同居关系中,因未婚方赠与已婚方财产而生纠纷可参考上述未婚型同居关系中的赠与处理模式。
已婚方赠与对方财产引发的争议主要出现在受赠方与已婚方配偶之间,当前法律实践倾向于保护已婚方配偶。
在处理以上各种非婚同居财产纠纷时,应当考虑照顾弱势一方,尤其是对女方的正当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未婚同居财产分割应该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对于未婚同居财产分割应该如何分割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便成了一条司法惯例。
(一)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二)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综上所述,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间所得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一条 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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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间所得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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