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寻衅滋事罪的表现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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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网络寻衅滋事罪通常体现在:在网络环境中,发侮辱、威胁性言论,情节恶劣;利用技术手段攻击、损害他人利益;反复实施诽谤、侮辱、恐吓行为,扰乱网络秩序;组织、策划群体事件,导致网络秩序混乱。这些行为若造成社会秩序破坏,可能会构成网络寻衅滋事罪。
网络寻衅滋事罪的表现有哪些

一、网络寻衅滋事罪的表现有哪些

网络寻衅滋事罪主要以如下几种情况体现:

第一种情况便是依仗着信息网络的便利,蓄意发表侮辱他人的言论,或者进行恐吓行为,情节恶劣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例如,在网络空间中长期、频繁地针对特定对象进行恶意辱骂或威胁,使得受害者产生心理恐惧,甚至导致其正常生活遭受严重干扰。

第二种情况则是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所发布的信息为虚假内容,却依然在信息网络上大肆散播,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而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举例来说,有人可能会编造某个地区发生重大灾难的假消息,然后通过网络广泛传播,引发公众恐慌,进而导致社会秩序陷入混乱。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网络寻衅滋事罪主要体现在:在虚拟网络环境中发布侮辱、威胁性言论且情节恶劣;使用技术手段攻击、损害他人利益;反复实施诽谤、侮辱、恐吓行为,干扰网络秩序;组织、策划群体性起哄闹事,导致网络空间秩序混乱。这些行为若破坏社会秩序,可能构成网络寻衅滋事罪。

二、网络寻衅滋事怎么处理,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互联网领域中,对于以寻衅滋事为目的的违法行为,倘若未能达到刑事案件所要求的严重程度,通常将被处以五至十天的行政拘留以及最高五百元人民币的罚款。

然而,若该行为已构成犯罪,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严厉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将会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行索取、占有或任意损毁、占用公共或私人财产的;

(4)其他形式的寻衅滋事行为。

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具有破坏社会秩序性质的寻衅滋事行为,都将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法律制裁,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况:

(1)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且情节恶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网络寻衅滋事被抓怎么判

对于网络寻衅滋事罪的量刑问题须结合多项关键要素进行深入斟酌和分析。总体而言,触犯此类罪行者将面临最低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为拘役或管制的刑事惩罚。在量刑过程中,犯罪情节往往是决定性的考虑因素,例如恶劣的行为方式、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以及信息传播的广泛性等等。若行为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网络寻衅滋事行为,且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那么其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可附加罚金的处罚。在实际事例中,法院将会根据与案情有关的各类证据,如网络上传播的数据资料、事例产生的负面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过错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后再做出最终的量刑裁决。

网络寻衅滋事罪主要体现在:在虚拟网络环境中发布侮辱、威胁性言论且情节恶劣;使用技术手段攻击、损害他人利益;反复实施诽谤、侮辱、恐吓行为,干扰网络秩序;组织、策划群体性起哄闹事,导致网络空间秩序混乱。这些行为若破坏社会秩序,可能构成网络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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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2章第277至279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诉法第277条将刑事和解的范围限定为两类案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显然,寻衅滋事罪不符合以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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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r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四个要件:r 1、主观要件。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rr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r 3、客观要件。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 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r《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r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r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r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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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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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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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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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因此您可以从上面的法律条文中看出寻衅滋事是否受治安处罚了,如果是构成寻衅滋事罪,使用的刑法条款,而不是治安条款。只有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适用治安条款。所以所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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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怎么认定,寻衅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为人为寻求、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前述 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述 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述 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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