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卖毒品罪最轻的有缓刑吗
在特定情况下,贩卖毒品罪的最低刑罚可能为缓刑,然而从整体上来看,鉴于贩卖毒品罪的严重性,缓刑的适用标准相对严谨。通常来讲,若犯罪情节轻微,罪犯具备忏悔之意并无再犯罪之风险,以及宣布缓刑不会给其居住社区带来严重负面影响,则罪犯才有可能获得缓刑。举例来说,假设犯罪者属于初次触法,贩卖的毒品数量极小且能积极协助司法机构开展调查工作,并且具有真诚的忏悔之意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特定情况下,贩卖毒品虽可判缓刑,但标准严苛。仅当犯罪情节轻、罪犯真诚悔过、无再犯风险且对社区无害时,方可能获缓刑。如初犯、微量毒品交易、积极配合调查并真诚悔过者,或可适用。
二、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不论贩卖任何种类或数量的毒品均应追究其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并施加严厉的刑事惩罚措施。
若存在以下五种情况之一者,将被依法判处长期监禁、终身监禁乃至死刑,同时还将面临财产被全部没收的后果:
(1)非法贩卖鸦片达到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超过五十克以上,或贩卖其他种类和数量巨大的毒品;
(2)身为贩毒组织中的首要分子;
(3)在贩毒过程中,以武装手段进行掩护;
(4)在毒品交易现场,以暴力方式对抗检查人员、妨碍执法行动、触犯拘留条件、涉嫌犯罪,且情节严重;
(5)积极参与具有组织架构的跨国贩毒活动。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三、贩卖毒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规定
关于贩卖毒品罪的初步确立,其关键要素主要包括毒品种类以及毒品的数量等方面。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贩卖毒品属于违法行为,不论毒品数量的多寡,均应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并进行立案追诉。例如,贩卖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超过十克但不足五十克的情况;贩卖鸦片超过二百克但不足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超过十克但不足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情况,通常都会被视为符合立案条件。值得关注的是,如果存在多次贩卖毒品、向众多人贩卖毒品、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等恶劣情节,即使贩卖数量尚未达到上述标准,亦有可能被立案追诉。总而言之,贩卖毒品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法律对此采取了坚决打击的立场和措施。
特定情况下,贩卖毒品虽可判缓刑,但标准严苛。仅当犯罪情节轻、罪犯真诚悔过、无再犯风险且对社区无害时,方可能获缓刑。如初犯、微量毒品交易、积极配合调查并真诚悔过者,或可适用。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