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附带民事赔偿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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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危险驾驶罪的诉讼中,民事赔偿不仅包括人身伤害,还涵盖财产损失。具体来说,人身伤害赔偿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财产损失则涉及车辆修复费用和物品损失。赔偿金额将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损失、过失程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综合评估和确定。
危险驾驶罪附带民事赔偿是怎样的

一、危险驾驶罪附带民事赔偿是怎样的

在涉及危险驾驶罪的诉讼中,所伴随着的民事赔偿责任往往涵盖了由于犯罪行为引发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方面的补偿。其中,对于人身伤害的赔偿可能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残疾赔偿金等等。而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则主要包括对车辆进行修复所需的费用,以及物品损失的价值等方面。在具体确定赔偿金额的过程中,将会全面地考虑到受害方的实际损失情况、过失程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等多重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危险驾驶罪诉讼中,民事赔偿涵盖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赔偿含医疗、护理、误工、残疾赔偿等;财产损失则涉车辆修复费与物品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受害方实际损失、过失程度及证据材料综合确定。

二、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

危险驾驶犯罪需满足下述四项主要条件:

首先是客体要素,本罪所指向的核心侵犯对象是公众安全权益,即危险驾驶的各类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了实质性威胁,进而剥夺和危害了公共安全的稳定状态。

其次是客观要素,具体表现为在道路交通环境中,驾驶员违规进行机动车追逐竞赛活动,其情节必须达到严重程度;

或者实施醉酒后驾车行为;

以及从事校车运营或旅客运输工作,严重超过额定乘客数量载运、严重超过出行规定时速;

再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再次是主体要素,本罪的施行主体为广大普通民众。

最后是主观要素,本罪的责任追究则着重于所涉及行为人的主观意愿。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公安侦查时间是多久

在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刑事事件中,公安机关所开展的调查取证工作的时长最多不应该超过两个月。然而,对于案情较为复杂且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调查取证工作的事件,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一个月的时间。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等严重刑罚,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延长期限结束后,仍然未能完成侦查工作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再次延长两个月的侦查期限。此外,在侦查过程中,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其他重大犯罪行为,自发现之日起,应将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侦查时间会受到事件复杂程度以及特殊情况的影响而有所差异。

危险驾驶罪诉讼中,民事赔偿涵盖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赔偿含医疗、护理、误工、残疾赔偿等;财产损失则涉车辆修复费与物品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受害方实际损失、过失程度及证据材料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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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谓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着本质的区别,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的民事诉讼的事实与行政诉讼中的事实不具同一性,其于行政诉讼单独存在而不具依附性,因而不存在附带的基础。相反,若确立该项制度,将面临着行政诉讼的期限和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的冲突、适用的证据规则不同的矛盾、被告主体不一致及判决的不确定性等方面的法律障碍,因此,不宜确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有以下区别:
1、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二者的归责原则不同。附带民事诉讼不适用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遭受的损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告人主观上必需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否则不应赔偿;
2、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而附带民事诉讼中,除刑事自诉案件中少数案件外,刑事诉讼被告人不能对附带民事原告人反诉;
3、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二者赔偿范围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仅限于可以计算的物质损失,即直接经济损失。而普通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非物质损失,即精神损失。
4、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在收取诉讼费的问题上有所不同。人民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5、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二者审判组织的性质不同。附带民事诉讼由人民的刑事审判庭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一并附带处理。
6、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二者的诉讼时效不同。附带民事诉讼应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而普通民事案件因性质及主体的不同决定诉讼时效不同,若超过诉讼时效,提讼的原告人即丧失胜诉权。如在实践中,被告人作案,司法机关立案后,被告人在逃十余年,归案后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仍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附带民事诉讼和普通民事诉讼中的上诉、抗诉期限不同。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根据《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对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对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可见,这与对普通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期限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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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的结果死亡的结果是死亡赔偿金的前提,不能说是可能死亡或是即将死亡,那么家属去要求死亡赔偿金赔偿。不出现死亡的真实结果,死亡赔偿金无从谈起,可以是现场死亡,也可以是抢救无效死亡,或是后期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是死亡的直接原因。
二、找准赔偿义务人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的法定赔偿义务人并不一定就存在于事故当事人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责任主体认定的内容,不同情况下责任主体会不同,可以是车辆所有人、车辆的挂靠公司、车辆的所在单位等,所以找准赔偿义务人是索赔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受诉为事故发生地和侵权人住所地的人民,如果选择向交强险等保险公司住所地人民的,相关会告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四、适宜诉讼而不适宜私下协商死亡赔偿为什么需要赔偿,最主要的原因在与死亡赔偿金有法定的计算标准,而且赔偿可以让受害人家属拿到与死亡相关的更多赔偿项目,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不少地方的死亡家属与对方协商只能拿一个赔偿,那就是死亡赔偿金,却忽略了法定的更多赔偿项目,而且法定赔偿往往要比私了赔偿单就死亡赔偿金也能拿到更多的赔偿款。死亡赔偿金数额巨大,有时可达近百万,因此,为安全起见,受害人家属最好在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的指导下进行赔偿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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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认定危险驾驶罪
1、客体要件《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拟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2、客观要件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注意: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4、主观要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二、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要想知道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就必须分清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2、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3、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4、量刑上不同。比照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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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中的认定的事实即是民事赔偿的前提和依据,刑事诉讼中只要认定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就应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不需对事实进行再认定,只是解决如何适用法律确定赔偿数额的问题,两种诉讼都基于被告人犯罪的同一事实,因此,将两种诉讼合并进行体现了效率的价值。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行政诉讼的被告与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不具同一性,两种诉讼所需认定的事实亦不同,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需单独认定,具有完全的性,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一被告和同一事实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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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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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对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首先,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不予受理;
其次,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只能是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财物被毁坏。因为只能对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这里所讲的人身权利仅指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的人身权,而不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性的人身权;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因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除了人身损害以外,财物被毁坏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必须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的上述规定,如果受害人的财物不是被毁坏而是被侵占或非法处置,是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关于这一点,《规定》在第五条作了详细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可以受理。”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只是非法占有、处置受害人的财产而不是毁坏其财产的话话,受害人只能要求其退赔。如果无法退赔,则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盗窃、诈骗等案件,对于这些案件的受害人是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而对于诸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责任编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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