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取保候审申请权利的主体具体包括涉嫌犯罪者、被告以及他们的法定代表人、近亲或辩护律师们。对于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案件,在整个侦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的各个环节中,司法机关均有权独立判断并采取相应措施,其中自然包含是否应为其提供取保候审的决策权。具体而言,在侦查期间,负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构都拥有自行决定取保候审的权力;而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则有资格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最后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也同样享有这一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申请权主体包括涉嫌犯罪者、被告及其法代、近亲、辩护律师。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中可独立判断是否取保候审。侦查阶段,公安、检察院可决定;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有决定权。
二、取保候审后判实刑,刑期计算怎么算
在处以刑罚之前被拘留或监禁的情况下,其期限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折抵为相应的刑期。
然而,对于申请了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来说,这段期间是不予以折抵刑期的。
当遇到涉及管制刑罚的审判时,倘若被告人身先受过拘留或监管的处罚,每一天的拘留时间可以折抵两日的刑期。
而对于拘役刑和有期徒刑,同样可依此类推,即每一个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日子均可扣减一日刑期。
《民法典》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取保候审后还会网上追逃吗
在司法实践中,取得担保候审的过程结束后,通常情况下不会开启网络追逃程序。因为取得担保候审乃是一项刑事诉讼方面的强制性手段之一,旨在确保被担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遵守相关条款及条件,随时接受司法调查机构的传唤。然而,若这类人员在取保候审期间出现不当行为,例如未经司法调查机构许可擅自离开居住地所在的城市或县区,或是其居住地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人信息有所变更却未能在接下来的二十四小时内向司法机构汇报等等,这些情况都将导致司法机关对事例开展侦查、起诉与审判的环节受到严重影响,使得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行面临重重障碍。因此,法院或公安部门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极有可能取消该类人员的取保候审资格,更改此前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甚至有可能启动网络追逃程序以加强对其的监管力度。总的来说,只要被担保候审的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通常情况下并不会触发网络追逃程序。
取保候审申请权主体包括涉嫌犯罪者、被告及其法代、近亲、辩护律师。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中可独立判断是否取保候审。侦查阶段,公安、检察院可决定;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有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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