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金谁有资格扣除
关于保证金的扣除事项,我们遵循着严谨且有限制的规则进行操作。唯有在被告人违反了取保候审这一法律条款所设定的相关规定时,我们才能够启动保证金的扣除程序。例如,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城,或者在接到传唤通知后未能按时到案等行为,都可能导致保证金的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保证金扣除遵循严格规定。仅当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条款,如擅自离开居住地、未按时到案等,我们才启动扣除程序。我们的操作始终秉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得到维护。
二、取保候审不交保证金吗
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欲申请取保候审且选择由他人提供担保,则无需缴纳保证金。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经审议后,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时,应要求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作为担保措施之一。
然而,保证人和保证金只能择其一进行选择,即已提出适当数量和资格的保证人,便无需再另行提交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期间犯新罪管辖权怎么确定的
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犯下新的罪行时,涉及刑事司法领域中的管辖权问题,其适用的规则主要如下所述:首先,若新的犯罪行为发生于某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管辖区域内,则该当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便享有管辖权;其次,如若犯罪嫌疑人为本地居民,且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行使管辖权更有利于事例调查与审理,那么也可将此案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负责处理。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决定具体管辖权归属的因素往往是多方面的,包括事例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以及调查取证的便捷性等等。因此,对于此类情况,可能会导致原先的取保候审措施被撤销,犯罪嫌疑人重新被羁押。此外,针对新罪和旧罪,将会分别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而最终决定管辖权的归属,必须依循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事例情况进行严谨判断。
保证金扣除遵循严格规定。仅当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条款,如擅自离开居住地、未按时到案等,我们才启动扣除程序。我们的操作始终秉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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