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还可以减刑吗现在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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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与减轻刑罚没有直接关系。取保候审指的是在侦查机关的特定情况下,对于涉嫌违法的人采取的一种非强制性的羁押措施。就是嫌疑人或被告人找一个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等待案件的审理结果。
取保候审还可以减刑吗现在

一、取保候审还可以减刑吗现在

取保候审与能否获得减轻刑罚之间并未存在直接的、必须遵循的关联性。取保候审系指侦查机关对于一些涉嫌违法行为可能进行强制羁押,而基于某些特殊情况下,决定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以确保其随传随到,等待案件审理结果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然而,减刑则是针对那些已经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不同程度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他们需要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且确实展现出了悔过自新的态度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因此,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能够积极主动地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审查工作,真诚地向司法机构忏悔自己的错误,那么在后续的刑事审判过程中,法院将会充分考虑这些表现,将其纳入判决考量因素之中,作为减轻刑罚的依据之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取保候审就等于可以获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取保候审与减轻刑罚无直接必然联系。它是指侦查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对涉嫌违法者采取的非强制羁押措施,由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确保随传随到,等待案件审理结果。

二、取保候审会留案底

关于取保候审是否会留下案底的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具体来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取保候审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案底的产生。

因为,取保候审仅仅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暂时性的、非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此期间内,尚未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犯罪行为

然而,如果在最终的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判定为有罪,那么,取保候审这段经历便会成为他个人档案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其次,对于已经被依法执行取保候审的人员来讲,他们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第一,未经公安机关的明确许可,不得随意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市、县范围内;

第二,倘若个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发生了变动,应在24小时之内向公安机关进行汇报;

第三,在收到公安机关相关传讯通知时,务必在指定时间内到达案件处理地点;

第四,不得采用任何非法手段对证人的出庭作证施加干扰;

第五,对于涉及证据资料的保存及取证过程中出现的串供现象等行为,均必须及时加以纠正与制止。

而在申请取保候审方面,也有相应的流程要遵循:

首先,申请人可以包括被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合法权益主体,同时,他们所委托的律师同样享有申请权;

经过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等审核部门进行仔细审阅并作出决定,如果决定同意实施取保候审,则必须上报至上一级部门进行审批,并且要颁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加盖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当审核通过以后,便进入到正式执行环节,具体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完成。

总而言之,若当事人的行为并未构成犯罪性质,且取保候审期满解除了相关的强制措施之后,便无需担心所谓的“案底”问题。

然而,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判刑入狱,那么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的经历就自然成为了他们个人档案中的“真实记录”。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但在此阶段尚无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犯罪之实,所以无法对他们进行定罪量刑,自然也就谈不上会留下案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后犯新罪怎么处理

若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度触犯新的罪名,将会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首先,其先前所缴纳的保证金将被依法予以没收,并且在未来也无法再次提出申请以获取取保候审的机会。针对这一新的罪行,司法机关将对其进行合并审理,并与之前的罪行一同进行处罚。公安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对该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例如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等。而在法院进行量刑判决时,会全面考虑到前后两起罪行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因此,新罪的出现往往会使得最终的刑罚变得更加严厉。总的说来,当事人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再次触犯法律而受到更重的惩罚。

取保候审与减轻刑罚无直接必然联系。它是指侦查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对涉嫌违法者采取的非强制羁押措施,由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确保随传随到,等待案件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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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释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羁押的阶段内,本人、监护人和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去拘留所办理的一种手续,最长12个,候审。
一、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适用条件】: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保外就医(你指的保释,监狱里不存在取保候审)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
1、身患而严重疾病、短期内而死亡危险的;
2、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罪犯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应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
下列罪犯、根据法律规定不准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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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4月2日司法部令第77号发布 2014年10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依法定程序提请的减刑、假释建议并出具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章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第七条 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由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监区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直属分监区或者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八条 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
  
(三)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九条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二)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是否来源合法;
  
(三)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四)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通知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对相关材料有疑义的,应当提讯罪犯进行核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提请罪犯假释的,还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一并提交。
  第十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提交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监狱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及依据等。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十二条 监狱应当在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监狱对人民检察院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监狱应当将《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十四条 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四)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六)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第三章 监狱管理局审核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程序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狱补充有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审查无误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监狱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主持完成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局长审定;分管副局长认为案件重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由局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管理局公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监区长办公会议、监狱评审委员会会议、监狱长办公会议、监狱管理局评审委员会会议、监狱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的记录和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的材料,应当存入档案并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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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罚金能不能减免我国法律规定,罪犯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罚金应当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缴纳,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所谓不能抗拒的灾祸,主要是指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罪犯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是减免罚金的条件,但并不是凡有上述情况都可减免罚金。只有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造成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经申请,人民才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全部罚金。如果犯罪分子财产所在地遭受火灾或水灾,但犯罪分子的财产未受损失或损失不大,不影响罚金刑的执行,这种情况下罚金刑还是要执行的。另外,我国刑法不允许用缴纳罚金代替徒刑、拘役,同样也不允许用徒刑、拘役代替罚金。
二、应如何确定罚金的数额关于罚金的数额,刑法分则有的犯罪未作具体规定,有的犯罪规定了一定幅度。根据本条规定,无论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罚金刑幅度的,还是没有明确规定罚金刑幅度的,判处罚金刑时都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所谓“犯罪情节”,主要是指犯罪分子罪行的危害程度,主观恶性的大小,手段是否恶劣,非法所得的多少,后果是否严重等等。一般说来,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使犯罪分子不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同时,犯罪分子的经济负担能力也是一个考虑的因素。如果罚金数额过多,超过了犯罪分子的实际负担能力,犯罪分子也无法缴纳,这对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也不利,同时由于罚金刑无法得到实际执行,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如果罚金数额过少,则会使犯罪分子感受不到经济惩罚,对犯罪分子起不到惩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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