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的人应注意什么
对于已经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当事人而言,有几个方面需要引起他们的特别关注与遵守。
首先,未经司法机关的书面允许,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地区或城市;
其次,如个人地址、就职企业及其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当在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向相关执法部门作出详细汇报;
再次,在接到传唤通知时,务必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对于已获取保候审资格的当事人,需特别关注并遵守以下事项: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住址、工作变动须及时报告,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干扰证人作证,不伪造、毁灭证据或串供。同时,根据案件情况,还可能需遵守特定场所限制、特定人员会见通信限制等。
二、被取保候审后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取保候审制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在开展刑事诉讼程序时,对于被刑事追究但尚未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防止他们借机逃离司法机关的监管,采取责令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一定数额保释金等方式,同时要求出具相关保证文书,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依照传唤随时出庭候审的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保障手段。
在此期间内,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循以下严格规定:
(1)在没有经过执行机构的批准许可之前,不得擅自离开自己已经居住的城市、县区范围;
(2)当个人地址、工作单位以及通讯方式等关键信息有所变更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执行机构进行详细的报告说明;
(3)在接到司法机关传唤通知时,务必尽快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4)不得以任何媒介、言论或行为来影响证人的真实陈述与证言;
(5)严禁故意销毁、破坏或篡改证据材料,或者串通同案犯窜供。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若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再度触犯法律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且该违法行为性质极为恶劣,那么首先,原有的取保候审措施将会被立即撤销,取而代之的是更为严苛的强制性措施,例如逮捕等。针对这一新发生的罪行,法律部门会另案进行全面的调查、检控以及审判工作。同时,针对原先涉及的事例,其处理流程也必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在法官衡量量刑标准的过程中,他们将把新罪与旧罪的罪名进行合并处理,在综合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的基础之上,依法判处相应的惩罚。值得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应该全力以赴地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及相关的处理工作,力争获得减轻惩罚的机会。然而,如果再次犯罪,则往往被评判为存在着极大的社会安全隐患以及人身危险性,这意味着他们有可能要面临更加严重的刑罚制裁。
对于已获取保候审资格的当事人,需特别关注并遵守以下事项: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住址、工作变动须及时报告,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干扰证人作证,不伪造、毁灭证据或串供。同时,根据案件情况,还可能需遵守特定场所限制、特定人员会见通信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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