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间可以移送起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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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刑事审判阶段,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可以将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移送法庭起诉。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在侦查取得进展、证据充足时采取的临时性人身自由剥夺措施,以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刑事拘留期间可以移送起诉吗

一、刑事拘留期间可以移送起诉

在涉及到刑事问题的审判阶段,刑事拘留期内确实存在着将犯罪嫌疑人移送至法庭进行起诉的可能性。刑事拘留,这是一种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过程中所实施的特殊措施,旨在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等特定群体,在开展侦查工作并取得一定程度的进展以及获取充足证据的前提下,对其实施临时性的人身自由剥夺。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之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和证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诉权】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在刑事审判阶段,拘留期间可能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法庭起诉。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在侦查取得进展、证据充足时采取的临时性人身自由剥夺措施,以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二、刑事拘留几天可以取保候审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之一者为: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单选择性适用刑附加刑罪名的情况;

制定拘役或管制刑附加刑之罪名者;

2、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或是基于患有严重疾病、丧失自主生活能力,亦或是妊娠期或者哺乳期等特殊情况并考虑到不至于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时,应当施行取保候审程序;

3、在羁押期限已经期满、而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期间,因司法需求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若决定采用保证金作为担保方式,则需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相对地,若以提供保证人的方式替代保证金,则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刑事拘留几天能办取保候审

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实施刑事拘留之后,涉案人员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是否能够得到批准则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与制约。总体上而言,申请取保候审并无明确的截止日期,但尽早提出申请无疑更为有利。通常情况下,满足以下条件的涉案人员有望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通过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4.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取保候审申请都会得到批准,具体结果还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涉案人员及其亲属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期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刑事审判阶段,拘留期间可能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法庭起诉。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在侦查取得进展、证据充足时采取的临时性人身自由剥夺措施,以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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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期间能否移送审查起诉?
在被拘留期间是不可以移送审查起诉的,只有在拘留期间的侦查结束后才是可以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的,那么检察院是会根据案件的证据以及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起诉的,在向当地法院提出起诉申请时也是要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材料,法院也是会及时的做出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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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间能移送起诉吗
在刑事羁押期间,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是可能的。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如果刑事侦查机关在这个阶段已经收集到了足够的证据,并且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清楚,证据确凿,那么就有资格根据法律将案件移交到检察机关进行进一步的审理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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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我单位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被质检局移交检察院,请问一下大家行政机关移送治安拘留还能处罚吗?有知道的朋友吗?
[律师回复] 我来给你说一下行政机关移送治安拘留还能处罚吗这个问题吧:“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它最初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现代法律将这一原则也适用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的情形,即同一行为在触犯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又触犯刑事法律规范,在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上都只能选择一种。要么通过行政程序给予行政处罚,要么通过刑事程序给予刑事处罚。尤其在《行政处罚法》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关于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过程中,只要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的,就应当依法移送,而不是行政处罚后再移送公安机关。
对于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当直接适用刑事程序予以侦查、起诉,追究刑事责任。若行政机关对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先行采取罚款等行政处罚,将严重干扰刑事处罚,贻误战机,放纵犯罪。
为此,行政机关已经移交司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是不能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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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我男朋友现在已经被拘留了,然后我什么都不知道,想知道刑事拘留移送起诉怎么办的呢?
[律师回复] 刑事拘留期间不能移送审查起诉,理由如下:

一,拘留的紧急性决定了刑事拘留期间不能移送审查起诉。通说认为,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紧急情况下,对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依法决定采用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紧急性是拘留的重要特征,这也可以从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7种情形中看出。适用拘留这一强制措施最为直接的原因在于情况紧急,拘留的目的在于控制住紧急发生的情况,抓获嫌疑人,以便查明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并非案件的主要事实)。可见,拘留不应作为移送审查起诉时的强制措施使用。

二,拘留的临时性决定了刑事拘留期间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89条规定,拘留的期限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拘留期限是24小时),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2)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刑事拘留移送起诉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日,期限为10日);
(3)在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日,期限为14日) 的
我一个亲戚在环保局工作,他被人教唆,犯了罪,目前是被以环保罪行政拘留了,那这种情况下环保行政拘留移送办法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环境保护法不单是环保部门的法环境违法案件移送主体是一个重要但容易被忽视的问题。环保部门应当避免陷入“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部门的法”的误区。
根据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及《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很显然,负责移送的行政主体并不局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包括以下几个主体:
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有权移送
《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对违反环保法“生产、使用国家命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需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行为包括,“经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核查的”,由此规定可知,做出并送达责令改正文书的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都可单独成为移送主体。
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有权移送
新环保法提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虽然环保法实施至今,尚无明文对何谓“统一监督管理”一词做出明确解释,但毋庸置疑的是,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下,环境保护管理具体职责是分散于政府各个行政机关的。
如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很显然立法者偏重的是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因为通过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并非大气污染物的常见违法排放方式)。但是,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监管主体在现行体制下较为复杂。例如在全国各城市均较为常见的施工工地泥浆水排放行为,因各地行政机构设置的不同,管理部门亦不尽相同。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操作中,各地在建工程向城市河道、市政管网偷排泥浆水的行为,普遍适用该条例和各地地方法规规章作为处罚依据,由各地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常见的为市政部门、城管部门或水务部门)实施处罚。
笔者认为,对此类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如工地偷排泥浆水造成城市河道大范围污染),应当由各地确定的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依《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哪些案件应移送
基于环境违法程度分三个层次去把握什么程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甚至会产生这样的误区,为避免所谓的渎职风险,是否所有案件一律移送即可?
对何种违法行为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已有详细规定。问题在于,新环保法和《暂行办法》中确定的“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应做如何理解。
事实上,结合我国刑法、行政处罚法及以上规定,可以清楚探寻立法者确定的,应予行政拘留环境违法行为的基本外延,即基于环境违法行为或结果的严重程度,可将其分为一般环境违法行为、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犯罪行为,对于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移送。实务上,对三类违法行为的界限可做如此把握:
1,环境犯罪行为
即符合《刑法》“破坏环境资源罪”和“两高”司法解释所列举情形的。
2,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基于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行为,即违法者行为方式已基本符合《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关于环境犯罪的描述,但在行为量度和结果量度上,尚不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如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对“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予以拘留,事实上就是对“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在行政处罚领域的衔接。因此对“两高”司法解释中其他情形,如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一般污染物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数量较大但未达到三吨的等行为,均可以此进行处理。
二是基于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
二、四项规定,严重扰乱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此类行为的危害性除了排污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有形影响,更在于对环境监管秩序的破坏,导致环境监管目的落空,从而影响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因此,此类环境违法行为严重性应至少从以下两方面审查,一是主观违法情节的严重性,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
二、四项均规定,责令改正的前置条件可视为严重性的判断标准,如经责令后拒不改正,则可视为情节严重。二是显性或潜在后果的严重性,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实施排污的行为超标严重,或未经环评项目排污行为已引起群体反应,或存在严重影响环境安全风险等。
3,一般违法行为
除前文所述环境违法行为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外,则为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应依环保法做出罚款等行政处罚。应特别指出的是,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的判断,事实上属于环保部门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范畴,本文所做的只是原则性界定,其具体实施各地应结合实际出台具体操作细则为宜。
移送给谁
环保行政管理体制不统一带来移送不对等案件移送的级别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但这条规定并未明确受理公安机关的级别,对此,《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做出规定,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在做出移送决定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书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
结合两者规定可知,案件的受理机关原则上是违法行为地与移送部门同级的公安机关。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各省、市环保部门行政管理体制并不统一,部分地区环保部门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因此,区公安机关如需行使管辖权,原则上应由市环保部门根据《暂行办法》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后,由市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指定管辖。
属地管辖的特殊情况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常见的此类环境违法行为是对非法运输、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行为。
实践中,环保部门在移送此类案件时会发现,危险废物移出地、处置地或倾倒地等公安机关均有管辖权。对此,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如非法倾倒地)公安机关都可以作为管辖机关。如几个均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发生争议的,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此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还规定了集中专属管辖的情形,如交通公安机关管辖港航管理机构管理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港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林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对此,环保部门在移送时应予注意。
综上所述,目前在我国,对于执行行政拘留的这种处罚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一般执行此处罚的部门为公安机关。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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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能否移送起诉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侦查机关若掌握其犯罪行为,并取得确凿证据和充分证明力,依据法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就可将案件提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刑事拘留是为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采取的强制措施,只要证据充足达到起诉标准,就应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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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间移送审查起诉可以吗?
刑事拘留期间是不可以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审查起诉是属于检察机关的职能,公安机关必须移送到检察机关后才可以进行审查起诉处理,具体情况还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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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逮捕审查起诉移送时间是多久?
公安机关对嫌疑人刑拘或者逮捕后,羁押期限不超过两个月,这个期限内就应当收集好犯罪证据移送给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案情比较重大复杂,经过批准可以继续羁押一个月,总计是三个月。检察院审查起诉在一个月之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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