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参赌人员怎么定罪量刑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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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网络赌博是否属于犯罪以及量刑的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我国法律来判断。一般来说,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就会构成赌博罪,网络赌博同样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我国刑法中,对于赌博罪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罚金等。在定罪量刑时,会综合考虑赌博的次数、赌资的规模、是否组织等因素。
网络参赌人员怎么定罪量刑标准

一、网络参赌人员怎么定罪量刑标准

针对网络上涉足赌博行为之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其定罪量刑标准,必须依据个案情节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确切判断。一般而言,倘若行为人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纠集多人参与赌博或将赌博作为职业谋生的,那么便构成了赌博罪。而对于那些在网络上参与赌博的人士,若其所参与的赌博活动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同样会受到我国法律的严厉制裁。关于量刑标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相应罚金。对于开设赌场者,则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相应罚金;情节严重者,则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值得强调的是,对网络上涉足赌博行为之人的定罪量刑,将会全面考量其参与赌博的次数、赌资规模大小、是否存在组织他人赌博等多重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网络赌博行为是否犯罪及量刑,需依据个案情节和我国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职业赌博构成赌博罪,网络赌博同样受法律制裁。我国刑法规定相关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罚金。定罪量刑将综合考虑赌博次数、赌资规模、是否组织等因素。

二、网络参赌人员如何处理

关于在网络上参与赌博活动的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如下:

首先,若该行为构成赌博罪,则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财务支付义务;

其次,若该行为未达到犯罪程度,则会受到依法严厉的行政处罚——即五日以下拘留或相应数额内(最少五百元)的罚款,并且要求对涉案的赌资进行强制收取,依据法规予以合理分类与处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网络参赌人员如何处理

对于网络涉赌人员的处理策略,往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灵活把握。众所周知,无论在任何形式下,凡是参与赌博活动均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情节较轻,可能会遭受一定程度上的行政处罚,例如,可能被处以拘留或是罚款等惩罚措施;但是,倘若网络赌博所涉及的金额巨大或者其行为严重恶劣,则可能触犯赌博罪名,从而应当承受相应的刑事责任。除此之外,网络赌博也可能涉嫌其他多样化的犯罪行为,比如诈骗等等。在处理网络涉赌人员的问题上,执法机构通常会依据以下几个关键要素进行深入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首先,是参赌的次数以及涉及的资金规模;其次,是是否存在组织他人赌博或者教唆他人参与赌博的行为;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是否存在诸如诈骗等其他违法行为。在处理网络涉赌人员的过程中,执法机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谨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理决定。在此,我们强烈呼吁广大公众应自觉遵纪守法,远离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网络赌博行为是否犯罪及量刑,需依据个案情节和我国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职业赌博构成赌博罪,网络赌博同样受法律制裁。我国刑法规定相关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罚金。定罪量刑将综合考虑赌博次数、赌资规模、是否组织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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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上参赌人员如何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200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3号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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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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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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