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费用是什么罪

最新修订 | 2024-09-15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受贿不仅违反了法律,还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作为公职人员,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滥用职权,不谋取私利。如果发现身边有此类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费用是什么罪

一、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费用是什么罪

在行使职权之际,涉及到收取费用的行为,极有可能被判定触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倘若身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等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要财务,或者非法接受他人给予的财务,并以此作为交换条件,为他人谋求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行使职权中收费可能触犯受贿罪。若国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则构成受贿罪。务必遵守法律,避免此等违法行为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是哪些罪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擅自滥用职位于自己谋求私利的行为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以及贪污罪

“利用职务之便”实际上意味着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相关的种种方便条件。

这种“职权”是指个人在其职务和岗位职责范围内拥有的实际权力;

而提到的“便利状态”并不等同于直接行使职务或岗位的权限,它更倾向于是借助个人享有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是通过他人的职务或地位上所获得的便利。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利用职务之便贪占罪名怎么判

在职业岗位上不当使用其职权谋取私利行为,极有可能触及法律层面的贪污犯罪问题。对于该类型犯罪的量刑,主要是根据犯罪者所涉及的贪污钱款数额以及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进行判断。若贪污金额达到一定数量或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若贪污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更为严重的情节,那么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然而,如果贪污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那么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并且还需缴纳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另外,如果贪污金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那么将面临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最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所有情况下,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的种种表现,例如是否主动投案自首或者协助破获相关事例,也将对最终的量刑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于这类犯罪行为的具体定罪量刑,必须要全面考虑到事例中的各种证据以及具体情况,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行使职权中收费可能触犯受贿罪。若国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则构成受贿罪。务必遵守法律,避免此等违法行为。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4.3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02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费用是什么罪
一键咨询
  •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27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4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846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32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3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37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575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58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2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08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542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802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03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016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404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费用犯法吗
利用职权谋利获取费用,需要根据事实进行详细判断。如果没有法律依据支持,这种行为大多属于违法。我国刑法对公职人员受贿罪进行严厉惩处,包括强行索取或公然收受财物以谋取私利。同理,企业等非公职人员如果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金额达到标准,也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0w+浏览
劳动纠纷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费用合法吗
滥用职权进行收费是违法行为,可能导致职务侵占罪和受贿罪等严重犯罪。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即触犯刑法。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行为常被认定为受贿罪,严重损害公职人员形象和社会公正。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罪构成要件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一、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现有职务,如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种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实践中,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所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与其职务行为有关,就可以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与其职务行为没有任何关系,如利用业余时间以自己所掌握的技术为企业服务,从而事后索取或收受财物,均不构成罪。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2003年印发的《全国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指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02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的一个朋友是一家外企的人事部经理,前几天他利用职务之便,把他的一个朋友的儿子招进公司,并收了好处,后来被发现,想知道商业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受贿罪的相关规定: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现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殉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  〔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士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得,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2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费用多少钱
在法律条文当中,利用职务便利获取非法利益的数额标准是不同的。数额较大的经济利益通常会涉及职务犯罪,例如受贿罪,三万至二十万元的受贿金额可能会导致刑事责任。然而,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情节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自首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以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全面。
10w+浏览
劳动纠纷
我朋友在单位是个副总经理了,还利用职务的便利来发表新内容了,后来被人在很多地方给传播开了,还拥有著作权了,那么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著作权怎么样?
[律师回复] 从以上争论不难看出,认定刘某某获取两出版社所送83886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前提在于确定《英语新世纪》这一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通常情况下,创作作品的公民即是作者,但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同时,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除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外,著作权均由作者享有。因此,在确定一个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时,首先应界定作品是属于个人作品还是法人作品或职务作品。
  个人作品代表个人意志,由个人承担责任、享有著作权,与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较易区分。法人作品系创作者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持下,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而创作的作品,一般意义上讲这也是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任务而创作的,就这一点而言,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存在某种相似之处,因此,实践中界定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往往容易产生混淆。本案的争议焦点也在于此。但细加分析,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还是有重大区别的,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责任承担不同。法人作品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职务作品除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地图、软件等几种特殊作品及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外由作者个人承担责任。这是两者最重要的区别所在。
2、单位介入程度不同。法人作品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职务作品更多体现个人意志,反映作者的创作风格、特色,法人作品较职务作品单位介入程度更强。
  本案中《英语新世纪》的出版合同由教研室与出版社签定,可见教研室为编写活动的发动者,刘某某作为教研室副主任,依职权组织、召集各区县教研室编写《英语新世纪》,应为教研室的组织、召集行为,而非顾的个人行为;顾等人的编写行为亦是在教研室的主持下,体现教研室意志的创作行为,另外,出版合同由教研室签定,也决定了教研室在对《英语新世纪》这一作品享有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本案中作品责任的承担者是教研室而非刘某某等个人。综合以上分析可知,刘某某等人是在教研室的主持下,基于教研室的意志编写了《英语新世纪》这一作品,且责任由教研室承担,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该作品为法人作品,著作权应由教研室享有。
  在此基础上,我们认为,刘某某等人私下与出版社约定总码洋为3%的费用是没有合法依据的,实质上是刘某某等个人在编写教材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所收受的“回扣”。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的规定,本案中只有作为著作权人的某市教研室有权就《英语新世纪》这一作品与两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并获得报酬,刘某某等人则无权直接与出版社约定并从其处获取报酬。
  综上,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刘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出版社谋利,暗中收取出版社额外支付的3%“回扣”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当前602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钱财违法吗
在平时的生活和工作中,不能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金钱,这是违法的,其中包括受贿罪等。如果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强索财物、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或者在经济活动中违规收回扣等据为己有,就会触犯受贿罪。而非公职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索财、非法收财为他人谋利且数额较大,就会触犯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这些行为都应该被禁止。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2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钱财犯法吗
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触犯法律,可能被指控受贿。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要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可能构成受贿罪。非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类似行为,且金额达标,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香烟违法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数额较大,则构成犯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罪的,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 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 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费用是什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