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是什么犯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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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集资诈骗是金融诈骗中常见的一种,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非法集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和非法占有意图,客观上需采取欺骗手段集资。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集资方式、资金流向、对投资人承诺等因素。
集资诈骗罪是什么犯

一、集资诈骗罪是什么犯

集资诈骗罪乃一种属于当今社会常见的金融诈骗罪之一。其具体内容指行为人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为主要目的,采用欺骗性的手法来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且涉案金额必须达到一定标准以上。该罪行的核心性质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开展了非法集资活动。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剖析,该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所募集资金的明确意图;而客观方面则体现为行为人采取欺骗性手段进行非法集资,且涉案金额需达到一定标准以上。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这一问题,需要全面考虑诸多因素,如集资的方式、资金的流向、对投资人的承诺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集资诈骗罪是常见金融诈骗,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非法集资,且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和非法占有意图,客观上需采取欺骗手段集资。司法实践中,需综合考虑集资方式、资金流向、对投资人承诺等因素。

二、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方法有什么

认定集资诈骗罪需要满足如下四个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

第一,客体要件,集资诈骗罪所入侵的法律保护对象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以及国家金融监管秩序;

第二,客观要件,这项犯罪在实践中体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利用欺诈手段进行非法集资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三,主体要件:

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普通大众,即任何年满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此项犯罪的行为人;

最后,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层面表现为故意,并带有明确的非法占有意图。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集资诈骗罪数额巨大怎么处理

在集资诈骗罪中,涉及到数额巨大的情况下,犯罪者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并且还要缴纳罚金或者被剥夺所有权。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数额巨大”这一表述的具体界限在各地区存在差异,不过总体来说,当涉案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时,通常便可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在对罪犯进行量刑判决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将全面权衡其犯罪情节、悔罪态度以及是否主动退还赃款等多方面因素。倘若犯罪者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那么他们可能会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此外,如果犯罪者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这同样会在量刑过程中得到适当的考量。然而,无论怎样,集资诈骗罪都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格制裁。

集资诈骗罪是常见金融诈骗,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非法集资,且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和非法占有意图,客观上需采取欺骗手段集资。司法实践中,需综合考虑集资方式、资金流向、对投资人承诺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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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世界范围内的有组织犯罪愈演愈烈。尽管国际犯罪学界频繁使用“有组织犯罪”这一概念,但“有组织犯罪”却至今尚未产生一个得到普遍认同的定义。国外学者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定义,存在行为概念说、功能概念说、结构概念说以及广狭义概念说等观点。国际刑警组织经过数次修正后所形成的如下定义:“任何具有组织的控制结构的、通过不法活动获取钱财为其主要目的的,通常以活动和活动的经济来源为生的群体”,是目前较有代表性的定义。
集团犯罪诈骗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集团诈骗犯罪数额在三千以上的、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是诈骗罪是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如何判断集资诈骗主犯?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资诈骗主犯是怎么认定的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要判定是否是主犯,除了犯罪集团中为犯罪活动出谋划策,主持制定计划,指使、安排成员的犯罪活动的人以外;在大量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性或者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 判断非法集资罪从犯的认定,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实施了哪些具体犯罪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了什么作用,另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对其他共犯人的支配作用,当一个共同犯罪案件有两个以上的主犯时,他们在起主要作用的前提下仍可能有区别,其责任的可能性也有差异,有需要我们综合主客观各种要素之后区别对待。 集资诈骗从犯是怎么认定的 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这种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组织、领导、指挥下参加犯罪,直接实施危害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有直接的责任,但相对于主犯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一般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1)对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劝诱或纠集,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附会或服从; (2)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 (3)没有实行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 (4)经济犯罪中,不能主持分赃或者分得赃物较少。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实施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为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非法集资罪从犯的认定有这样几种情况: (1)提供犯罪工具; (2)提供犯罪对象; (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 (4)侵财犯罪中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所有者或监管者; (5)犯罪前允诺事后为实行犯运赃、窝赃、销赃。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从主客观各方面去区分主从犯,包括共同犯罪中的起意行为、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对危害结果的影响、对赃物的控制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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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犯罪特点是什么
1、金额巨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大:从发案地域来看,遍布全国各省市,近几年,江浙沪尤其突出,正从城市扩展至乡村,涉及的地域迅速蔓延,形势严峻。2、作案形式多样,手段不断翻新。3、合法掩护,编制光环,隐蔽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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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目的
[律师回复] 集资诈骗罪法占有目的是如何认定的 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是集资诈骗罪。由于集资诈骗的特殊性,本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在实践中很难认定。要准确认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结合本罪的特殊性进行分析。 集资诈骗罪法占有目的的外在客观表现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的、内在的,无法直接认定,我们只能根据行为人的外在客观表现来认定。但是,大部分集资诈骗案件的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看起来并不典型。他们虽然在集资时有虚假宣传行为,但是集到资后并不马上逃跑,很多人甚至还将部分资金用于真正的生产、经营。而集资人在被查获后,绝大多数都会否认自己的非法占有目的。 针对这一难题,很多学者建议在本罪的认定中采用司法推定。[4]很多无法直接证明的事项,由于根据生活常识,有A通常就会有B,因此根据A的存在推定B的存在。但是,由于这是根据生活常识确定的,并不具有必然性,因此应该允许反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采用了司法推定的方法。司法解释规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显然,司法解释认为行为人的这些行为都证明了其具有“排除财物的所有人(包括非法所有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而取得事实上的支配权的意思”。我们认为这些规定是比较恰当的。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欺骗方法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例如,王某谎称自己要开工厂生产某专利产品而向多人集资,但他实际上是想用这笔钱去炒股。只要他真的将这笔钱用于炒股,并有归还集资款和利息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于在集资过程中才产生犯意的集资诈骗行为,可以考虑分段认定。对于行为人开始确实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集资行为,认定为非法集资。对于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没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仍然虚构事实非法集资的,则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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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集资诈骗从犯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资诈骗主犯是怎么认定的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要判定是否是主犯,除了犯罪集团中为犯罪活动出谋划策,主持制定计划,指使、安排成员的犯罪活动的人以外;在大量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性或者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 判断非法集资罪从犯的认定,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实施了哪些具体犯罪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了什么作用,另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对其他共犯人的支配作用,当一个共同犯罪案件有两个以上的主犯时,他们在起主要作用的前提下仍可能有区别,其责任的可能性也有差异,有需要我们综合主客观各种要素之后区别对待。 集资诈骗从犯是怎么认定的 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这种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组织、领导、指挥下参加犯罪,直接实施危害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有直接的责任,但相对于主犯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一般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1)对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劝诱或纠集,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附会或服从; (2)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 (3)没有实行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 (4)经济犯罪中,不能主持分赃或者分得赃物较少。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实施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为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非法集资罪从犯的认定有这样几种情况: (1)提供犯罪工具; (2)提供犯罪对象; (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 (4)侵财犯罪中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所有者或监管者; (5)犯罪前允诺事后为实行犯运赃、窝赃、销赃。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从主客观各方面去区分主从犯,包括共同犯罪中的起意行为、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对危害结果的影响、对赃物的控制程度等。
集资诈骗的犯罪客体是什么,怎么认定集资诈骗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集资诈骗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广大投资者对集资活动的过分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二、集资诈骗罪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什么是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集资诈骗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广大投资者对集资活动的过分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二、集资诈骗罪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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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有集资诈骗以什么立案?
集资诈骗会以集资诈骗判处,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量刑需要根据案件本身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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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表妹外出打工,今年回家了,说她被骗了,哭的哇哇的,后来才知道是因为没经住诱惑,跑去集资,当然她没有犯法,只是钱没了,我想问下触犯集资诈骗罪会怎样判?
[律师回复] 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两者区别主要是:
1、犯罪的对象不同。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与财物;但后罪即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
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亦可以是购买某物。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而言,集资诈骗罪行为是被包容的法条属特别法条,因此,对以诈骗方法骗取集资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科刑。
当犯罪分子的行为触犯集资诈骗罪,则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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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的主犯和从犯怎么区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主犯一般包括: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要判定是否是主犯,除了犯罪集团中为犯罪活动出谋划策,主持制定计划,指使、安排成员的犯罪活动的人以外;在大量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性或者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 判断非法集资罪从犯的认定,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实施了哪些具体犯罪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了什么作用,另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对其他共犯人的支配作用,当一个共同犯罪案件有两个以上的主犯时,他们在起主要作用的前提下仍可能有区别,其责任的可能性也有差异,有需要我们综合主客观各种要素之后区别对待。 二、从犯分为以下两种: 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这种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组织、领导、指挥下参加犯罪,直接实施危害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有直接的责任,但相对于主犯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一般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1)对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劝诱或纠集,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附会或服从; (2)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 (3)没有实行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 (4)经济犯罪中,不能主持分赃或者分得赃物较少。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实施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为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非法集资罪从犯的认定有这样几种情况: (1)提供犯罪工具; (2)提供犯罪对象; (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 (4)侵财犯罪中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所有者或监管者; (5)犯罪前允诺事后为实行犯运赃、窝赃、销赃。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从主客观各方面去区分主从犯,包括共同犯罪中的起意行为、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对危害结果的影响、对赃物的控制程度等。
非法占有的罪犯,集资诈骗罪如何认定,集资诈骗案件
[律师回复] 集资诈骗罪法占有目的是如何认定的 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是集资诈骗罪。由于集资诈骗的特殊性,本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在实践中很难认定。要准确认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结合本罪的特殊性进行分析。 集资诈骗罪法占有目的的外在客观表现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的、内在的,无法直接认定,我们只能根据行为人的外在客观表现来认定。但是,大部分集资诈骗案件的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看起来并不典型。他们虽然在集资时有虚假宣传行为,但是集到资后并不马上逃跑,很多人甚至还将部分资金用于真正的生产、经营。而集资人在被查获后,绝大多数都会否认自己的非法占有目的。 针对这一难题,很多学者建议在本罪的认定中采用司法推定。[4]很多无法直接证明的事项,由于根据生活常识,有A通常就会有B,因此根据A的存在推定B的存在。但是,由于这是根据生活常识确定的,并不具有必然性,因此应该允许反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采用了司法推定的方法。司法解释规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显然,司法解释认为行为人的这些行为都证明了其具有“排除财物的所有人(包括非法所有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而取得事实上的支配权的意思”。我们认为这些规定是比较恰当的。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欺骗方法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例如,王某谎称自己要开工厂生产某专利产品而向多人集资,但他实际上是想用这笔钱去炒股。只要他真的将这笔钱用于炒股,并有归还集资款和利息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于在集资过程中才产生犯意的集资诈骗行为,可以考虑分段认定。对于行为人开始确实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集资行为,认定为非法集资。对于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没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仍然虚构事实非法集资的,则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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