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若诈骗罪犯无可用之可供执行之资产,法院多将采取如下做法:
首先,对其名下所有财产展开全方位搜查,涵盖范围包罗万象,比如银行存款、房地产、机动车等等。倘若经过仔细查找仍无所获,法院或许会暂时中止本次执行程序,然而这并不代表该案已被彻底放弃。在未来的任何时刻,只要发现诈骗罪犯拥有新的财产线索,便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与此同时,法院也可能对诈骗罪犯实施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禁止其乘坐飞机、高速铁路等高档交通工具,以此来敦促他们尽快履行应尽之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若诈骗犯无执行资产,法院将全面搜查其财产,包括存款、房产、车辆等。若未获财产,执行或中止,但案件未终结。未来发现新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同时,法院或限制诈骗犯高消费,如乘飞机、高铁,促其履行义务。
二、诈骗犯没有能力退还赃款怎么办
1.关于已偿还赃款的情况是否会导致处罚减免上做出引导。
若犯案者拥有可质押或者名下持有其他适合变卖的财产,他们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采用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向法院寻求维权,并诉请对方支付民事责任赔偿金,进而申请强制执行归还赃款。
2.阐述对积极退赃的解读。
此外,关于如何界定积极退赃的范畴,应时刻谨记及时退还暗地里给予的礼物或是由家人代为接收的财务。
在实际生活场景中,有些行为当事人可能为了获取某些利益,在对方拒绝接受礼物时,选择暗地赠送或者故意将财务遗留在对方的办公室或居所便悄然离开,以便让对方心安理得地接受这些财务。
在对方察觉并及时退回礼物后,仍属于积极退赃的范畴。
另一方面,有些人因为担心对方拒收财务或权益受损,于是任命家庭成员代为接收,待对方察觉后随即主动退还,这同样也被视为积极退赃。
然而,对于以上这种情况,由于行为人并不具备行贿意图,显然难以定性为犯罪行径,也就无需谈及通过“积极退赃”来减轻处罚的问题了。
3.详细说明因懊悔当初罪过或者未能达成承诺而归还财物的处理办法。
另外,一些行为当事人在索取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之后,因为某种原因领悟到自身行为的过错,决心将财物返还给对方;
抑或因为未能替对手完成承诺的事情,便自主地将收到的财物返还给对方。
对于如何确定以上两种行为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看法。
其中一种观点是,坚持主张退还已经索取或非法获得的他人财物,同时意味着行贿行为的终结,所以也就无法用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和加以处罚的问题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诈骗犯没有能力偿还借款怎么办
在此状况之下,受害人(即借款人)可选择采取如下措施应对:首先,可以诉诸于友好协商或者法院协调等途径,与其涉嫌欺诈行为的对象达成一份具体的还款协议,诸如采用分期付款、延缓期限等模式偿付债务。其次,涉事方可以主动向当地司法机构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并寻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拖欠的所欠款项。若被告人存在任何个人资产或其他可追讨物件,法院有权采取法律强制性措施,依法处置并用来补偿受害者。另外一种解决办法是,倘若被告人不法行为涉及到刑法相关条款,受害人可向公安部门进行实时报警,以期追究其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同时,受害人也可要求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对被告人施加追责压力,令其偿还其所欠之款。
若诈骗犯无执行资产,法院将全面搜查其财产,包括存款、房产、车辆等。若未获财产,执行或中止,但案件未终结。未来发现新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同时,法院或限制诈骗犯高消费,如乘飞机、高铁,促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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