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了追诉期的案子还要追究公益诉讼赔偿吗
案件经过法定追诉期限后将不被视为应受刑事处理的范围。
然而,对于涉及公众利益赔偿的公益诉讼,我们不能仅仅依据追诉时效这一标准来判定是否采取追责行为。公益诉讼的根本宗旨在于保护社会共同利益,其内涵与一般刑事起诉之追求截然不同。在特殊情形之下,即便经过法定的刑事追诉期限,当社会公共利益仍然持续遭受侵害,抑或有必要借助赔偿途径修复受损的公共利益时,公益诉讼赔偿措施仍然可以予以考虑并实施。比如,针对环境污染事件,倘若污染所引发的损害现象长期存在却未能得到切实有效的治理,那么即便经过刑事追诉期限,仍然有可能通过公益诉讼程序向相关责任人索取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案件过追诉期一般不刑处,但公益诉讼为护公益,不拘时效。若公益受损未止或需赔偿修复,即使超期,公益诉讼赔偿仍可考虑。如长期环境污染未治,经追诉期亦可诉赔,保障公共利益。
二、过了追诉期的案件怎么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过了追诉期还有用吗
追溯期,乃指由刑法所规定的对犯罪者进行刑事追责的法律有效期。当犯罪行为已经超过该追溯期,便丧失了法律追溯权利,不再承受刑事责任之追究。然而,若犯罪事实发生后,相关单位(如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已经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相关事例,而犯罪嫌疑人却选择逃避侦查或审判,则不受追溯期的限制。此外,若受害者在追溯期内提出控告,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予立案,同样不受追溯期的限制。总而言之,一旦超过追溯期,通常情况下将不再进行刑事追责,但在上述特殊情形下,犯罪者仍有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案件过追诉期一般不刑处,但公益诉讼为护公益,不拘时效。若公益受损未止或需赔偿修复,即使超期,公益诉讼赔偿仍可考虑。如长期环境污染未治,经追诉期亦可诉赔,保障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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