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对方债务的承担问题需依据债务性质进行审慎考量。若涉及到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则离婚协议中双方应共同负担此项债务。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指的是夫妻双方向债权人签订合同时,经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夫妻一方于事前未曾同意而事后予以认可等体现共同意志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等。
然而,如若该笔债务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而产生的债务,则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无须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离婚时,债务承担需根据性质判断。共同债务需双方共担,包括共同签字、事后认可或用于家庭生活的单方债务。但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个人债务,非共同债务,对方不承担连带责任。离婚协议应明确此类分配,确保公平合理。
二、夫妻离婚对于婚前买的房子如何分
在婚礼举办之前,倘若某位伴侣单独承担购置房产的所有费用,包括首付和还款全部金额,并且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那么这所房产将会被视为该伴侣的婚前个人财产,在正式离婚之时不会被进行任何形式的财产分割。
同样地,倘若单身人士在结婚之前,已经提前购买了房产,并且在婚姻关系正式确立之前,已经全部或部分清偿了贷款,那么这所房产也会被看作是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在正式离婚时不应成为财产分割的对象。
不能忽视的另外一个重要情况是,倘若一方在婚前买房并支付了首付款之后,虽然房产登记在他们自己的名字下面,即便婚后两人需要用共同财产作抵押来分期偿还贷款,从法律层面考虑,这所房子仍然可以被认定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资产。
在正式的离婚过程中,双方应当共同享受房产增值带来的利益,但是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只有那些两人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部分及其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才能够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产权方所有的婚前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则应予忽略,在正式离婚的时候,这部分增值收益不能作为可供分配的财产由双方共享。
如果有任何一方试图反对以上观点或者要求增加产权份额,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提出符合事实的请求,相关部门将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有关房产是否存在财产分割的问题进行公平公正的判定及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当房产在婚礼前后被记录在双方的名下,无论是以哪种方式实现这个变动,包括通过钱财交易或者其他合法手段,只要这个过程发生在正式离婚之前,它所代表的房产权益就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只有在此背景之下,离婚处理房产权益时才需要考虑具体分割方式,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决,通常来说,法院可能会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首先,如果双方同时表示他们对房产享有同等的所有权,并且愿意竞争得到这所房产,法院有理由支持这种请求;
其次,假如其中一方坚持他们对房产享有所有权,法院则会委派评估机构对这栋房产进行市场价值评估,进而得出结论,那就是,占有所得房产一方需向另一方提供相应的赔偿;
再者,如果双方均未表示过对房产的所有权,法院有权对房屋进行拍卖并出售,所有的收益都会归转为共有财产,然后由双方平均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夫妻离婚对方抚养权怎么判
关于抚养权问题的裁断,通常依据如下原则进行:首先,以最大化地保障孩子权益为核心考量要素,全面分析包括孩子年龄、成长环境以及其他各种相关因素在内;其次,综合衡量和比较双方的抚育能力和家庭条件,涵盖财务状况、文化素养及其他相关方面;最后,孩子自身的意愿亦将在一定程度上作为重要参考因素。法院将根据上述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最终裁决。若双方能够达成共识,亦可依照协商结果来确定抚养权归属。在此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明其具有抚养孩子的优越条件。
夫妻离婚时,债务承担需根据性质判断。共同债务需双方共担,包括共同签字、事后认可或用于家庭生活的单方债务。但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个人债务,非共同债务,对方不承担连带责任。离婚协议应明确此类分配,确保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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