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予以解除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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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期满通常就会自然终止。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限不能超过十二个月。到了临近期满的时候,执行机关必须在这之前作出决定:是解除取保候审,还是转换为其他强制措施,以保证法律程序的连续性和公正性。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予以解除吗

一、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予以解除吗

取保候审期限通常以期满为终结。在特殊情况下,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而在取保候审期限即将结束之时,执行机关有义务在期限届满之前做出解除取保候审或是转换其他强制措施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一般以期满自然终止。特殊情况下,其最长时限不超十二个月。临近期满,执行机关须在此之前决定: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转换为其他强制措施,以确保法律程序的连续性与公正性。

二、取保候审期间会收监吗

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内的犯罪嫌疑人出现了应当撤销取保候审的行为之一,那么执行机关将会依据法律规定,立即终止对其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并将其重新送入监狱进行关押处理。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决定强制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同时也不得与特定的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会面或通信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期间算是有案底

取保候审乃是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法律手段,并非终极刑事惩戒的表现形式。因此,在此期间,尚无法直接判定某人是否具有案底。案底的概念往往涉及到个人过往违法乃至犯罪行为的相关记录。若在完成取保候审程序之后,历经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诸环节,并最终被确认有罪且遭受刑罚,那便会无可避免地留下案底。然而,如果涉案事宜经侦查机关审查后予以撤案,或是由检察机构审查决定不予提起公诉,又或者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依法宣告无罪,则当事人将无需背负案底。总之,取保候审这一举措本身并不足以确认案底的存在与否,其关键仍在于事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及判断依据。

取保候审一般以期满自然终止。特殊情况下,其最长时限不超十二个月。临近期满,执行机关须在此之前决定: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转换为其他强制措施,以确保法律程序的连续性与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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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取保候审期满后,会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被取保候审人的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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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了担保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2、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3、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4、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5、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6、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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