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的领域内,关于诈骗银行贷款的罪行认定中,数额特别巨大的基准会因为地域、具体案件情势等多种复杂的变量因素而产生变化。一般的理解来看,数额特别巨大的概念是指诈骗贷款所得的金额远远超越了标准中的“数额巨大”,进而导致受害的金融机构遭受了极其严重的经济损失。在进行判断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地考量到诈骗贷款的实际金额、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及对金融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等多个重要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实践中,诈骗银行贷款的“数额特别巨大”认定受地域、案情等复杂因素影响,远超“数额巨大”标准,致金融机构遭重创。判定需综合考虑诈骗金额、经济损失及市场秩序破坏程度等因素。
二、骗取贷款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关于这两种犯罪行为的主观要件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是我们着重指出并进行区别的关键要素。
虽然这两者所采取遵循的手段可能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然而其主观上的目的却是截然不同的。
所谓骗取贷款罪,其根本动因并非为了非法占据他人财产,仅仅是因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因其并不满足相关贷款条件,因而采用了非法手段来获得资金。
在此类案件中,被告人通常是抱有归还这笔贷款的意愿的。
而在贷款诈骗罪中,被告人的主观意图显然是为了通过非法手法获取贷款,进而将之非法占为己有。
其次,我们观察到,在衡量两罪构成犯罪程度的标准中,涉及的金额数量以及情节轻重等因素也各不相同。
具体来说,对于骗取贷款罪而言,其量刑档次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是如何多次利用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是否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带来巨大损失或者其他比较严重的情节等等各方面的情况。
但是相比之下,贷款诈骗罪只需要认定被告人成功骗取到足够数额的贷款便构成犯罪,同时,对于情节方面的要求都属于更加严厉的惩处形式。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三、骗取贷款罪四种情形是什么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诠释,以下为骗取贷款罪常见的四种犯罪情形:第一,编造并虚构引入资本金、项目投资等所谓“真实”却又本不存在的理由,以此方式企图蒙蔽金融机构,从而获得贷款;第二,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如伪造交易合同等,试图误导金融机构对其产生错误认识;第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等,以期达到欺诈目的;第四,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者超越抵押物价值进行多次担保,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骗取贷款罪的判定,需要全面考虑诸多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实际实施的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等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具体事例的裁定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材料进行严谨分析与判断。
司法实践中,诈骗银行贷款的“数额特别巨大”认定受地域、案情等复杂因素影响,远超“数额巨大”标准,致金融机构遭重创。判定需综合考虑诈骗金额、经济损失及市场秩序破坏程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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