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涉案人员的手机往往并不能立即转交给亲属进行观看。这种现象主要源于刑事诉讼流程中的调查阶段,在此阶段,手机这一设备被视为潜在的涉案证据或是记录了与案件有关联的众多重要信息,因此将由调查机构依据法律规定,负责对手机进行暂时性扣留及安全妥善地保管。在审判全程之中,唯有当案件调查工作彻底结束,相关证据已经完全固定下来,并且手机与该案没有任何牵连,亦或者不再具备作为证据用途的前提条件时,手机才能够有机会重新归还给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家属掌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涉案人员被刑拘后,手机常不即时交亲属,因被视为案件证据或含重要信息。调查阶段,手机由机构依法扣留保管。仅当调查终结、证据固定且手机与案无涉或不再为证据时,方考虑归还当事人或其亲属。
二、刑事拘留会有污点吗
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这并不能直接证明其必然会被贴上负面标签(或被认定为有罪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除非经过法庭审判被判有罪并进行了实质性的刑罚,否则行为人的个人档案中将不会记录下任何污点记录,也将不对其职业生涯和日常生活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罪犯,他们所实施的行为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都应由自身承担,而不应波及到他们的子孙后代。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期间退赃怎么办
在针对拘役期中涉案者主动退还赃款的行为执行过程中,这无疑是被视为一种积极的表现,在量刑环节中,这种行为有可能被视作是从轻处罚的重要因素予以考量。然而,退还赃款必须遵循合法且规范的流程进行,通常情况下,涉案者需要向负责办理此案的相关机构表达出自己愿意退还赃款的决心,并且严格依照该机构所提供的操作步骤与实施方法进行。退赃的标的数额,退还的及时程度,甚至是退还赃款之后的表现等等因素,都将对个案的最终处理结果产生深远的影响。如果能够迅速而完整地完成相关退赃工作,这往往表现出犯罪嫌疑人诚挚的认罪悔过之意,以便于降低其承担的刑事责任力度。但是,尽管顺利退还赃款可以对个案的处理起到良性的推动作用,却并不能直接导致个案的撤销或者洗清罪名,仅仅是在量刑的幅度范围内可能会得到相应的体现。总的来说,在拘役期内主动退还赃款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具有诸多益处,然而,具体的法律后果仍需结合整个事件的其他相关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涉案人员被刑拘后,手机常不即时交亲属,因被视为案件证据或含重要信息。调查阶段,手机由机构依法扣留保管。仅当调查终结、证据固定且手机与案无涉或不再为证据时,方考虑归还当事人或其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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