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参与赌博构成什么犯罪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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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网络赌博可能构成赌博罪,即通过互联网组织或沉迷赌博以盈利。在当今社会,参与网络赌博,如果符合频繁下注、累积大量赌资或赌博成为生活经济支柱等特征,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参与赌博构成什么犯罪

一、网络参与赌博构成什么犯罪

互联网参赌有可能触犯赌博罪

根据相关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追求利润为初衷,纠集众人进行赌博或是以赌博为职业生涯之主要方式的非法行径。在广泛运用互联网的当今社会,若有人参与到达到以上要件特征的网络赌博活动中,那么其相应行为也会被判定为违法犯罪。比如,多次进行网络赌博并累积了相当规模的赌资数或者将赌博作为生活和经济来源的唯一途径等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互联网赌博或涉赌博罪,指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或沉迷网络赌博。当今社会,利用互联网参赌,若符合此定义,如频繁下注、累积大额赌资,或赌博成生活经济支柱,均属违法犯罪行为

二、网络参与赌博如何定罪

若一个人在网络上参与了赌博活动,那么,只要他满足以下情况之一,便可能被判定构成赌博罪行:

首先是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个及以上的他人进行赌博行动,并且其从抽头中赚取的利润累积达到5千元以上;

其次是赌资总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

再者是参与赌博的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

最后是组织我国公民10人以上前往境外参与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取回扣或介绍费用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三、网络参与赌博赌资能要回吗

对于网络参与赌博的情况,通常情况下赌资是无法索回的。从法律层面来说,我国法律对赌博持严格禁止的态度,因此参与赌博所产生的赌资并未得到法律的保障与支持。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当公安机关对赌博行为展开调查和处理时,将会依照法律规定对涉案的赌资进行没收与收缴。即便这笔资金是由您个人投入的,由于其被用于了非法活动,所以并不具备获得合法赔偿或追回的前提条件。在此,我们必须警示大家,参与网络赌博不仅有可能造成经济上的巨大损失,同时还有可能招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远离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互联网赌博或涉赌博罪,指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或沉迷网络赌博。当今社会,利用互联网参赌,若符合此定义,如频繁下注、累积大额赌资,或赌博成生活经济支柱,均属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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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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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已被刑事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律师才能去会见犯罪嫌疑人。
2、近亲属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及早委托律师到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到最真实的事情经过,安抚嫌疑人的情绪。
3、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初步判断看有无构成犯罪或者有无自首、立功、从犯、未遂等从轻、减轻的情节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赌博罪的量刑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抽利情况、赌资多少、参赌人员多少以及社会危害、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的。二丶相关规定:
1、《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200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3号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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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参与网络赌博犯罪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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