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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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筑物抛物伤人案中,通常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该原则规定,若无法直接找出侵权者,除非能证明自己与此事无关,否则所有相关人员都要对损害负责,进行赔偿,以此保障受害人权益得到合理补偿。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有哪些

一、高空抛物人损归责原则有哪些

建筑物抛掷物品致人伤害事件中,普遍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进行处理。这一规则的含义在于,即使在无法准确锁定具体侵权责任人的特殊情境下,除能充分举证证实自身并非侵权行为实施者之外,所有潜在的涉案当事人都必须为所导致的损害承担不可规避的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在建筑物抛物伤人案中,常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此原则表明,当无法直接确定肇事者时,除非能自证清白,否则所有可能涉及的当事人均需对损害承担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以确保受害者权益得到合理补偿。

二、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所涉及的罪名是什么

高空抛物导致他人死亡者,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面临着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处罚

若情节轻微,受刑期则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中有其他明确规定的,仍需按照相应法规执行。

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涉及犯罪嫌疑人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特定后果的发生,或虽已预见但疏于防范并轻信可以防止的他人死亡事件,侵犯了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高空抛物致行人受伤怎么判

高空抛掷物体导致行人受到伤害,这一行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情节不严重,尚未酿成严重后果,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然而,若该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给公私财产带来重大损失,那么其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具体量刑时,法官需要全面考虑抛掷物件的高度、所投放物品的危险性以及由此引发的伤害结果,同时还要关注抛掷者的主观过错等多方面因素。如果能证实抛掷者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事故发生,那么其量刑可能会相应减轻;反之,若被认定为故意为之,则量刑将会加重。除此之外,抛掷者还必须承担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等等。

在建筑物抛物伤人案中,常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此原则表明,当无法直接确定肇事者时,除非能自证清白,否则所有可能涉及的当事人均需对损害承担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以确保受害者权益得到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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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空抛物致人伤害的案件中,会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要是实在找不到具体的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者就要负责,除非他们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这个原则减轻了受害者的举证责任,加重了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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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最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若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则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害人的,由可能加害者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七条抛掷坠落物品致害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一)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二)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罪定罪处罚。
(三)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最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若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则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害人的,由可能加害者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七条抛掷坠落物品致害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一)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二)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罪定罪处罚。
(三)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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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情况,法律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这意味着,如果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会被推定为有过错并需要承担责任。在难以找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者能够证明自己是清白的,那么建筑物内的可能加害居民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他们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原则有力地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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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奶奶最近回家的途中不小心被空中抛物给砸中了,于是就打电话报警了,警察也很快就锁定了目标,我想问问律师高空抛物致人死亡赔偿多少?高空抛物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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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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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在上班的时候被砸了,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的问题
[律师回复] 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第87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
  因此,由上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坠物伤人,应该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1、责任主体
  《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通过第87条的规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责任类型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如下:
  
(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2)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
  
(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综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较妥。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3、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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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询问或强制措施后有权聘请律师。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协助变更强制措施等服务,不过这些服务的费用是根据具体案件而定的。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相关机关需要及时告知其委托权。在押期间,犯罪嫌疑人如果提出请求,相关机关需要及时转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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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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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3、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三)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流浪狗、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
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3、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五)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1、有过错的第三人与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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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要如何适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要如何适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8条:一般规定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法条、侵权责任法第79、80条:绝对无过错责任
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3、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三、侵权责任法第81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侵权责任法第82条:流浪、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
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3、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五、侵权责任法第83条: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1、有过错的第三人与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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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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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归则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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