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的担保债权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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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处理与担保权益相关的债权时,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确保合规性。这意味着要明确各方的债权关系,准确评估担保的价值,并按时履行偿债义务。通过这些努力,公司可以保护各方的利益,并为走出困境创造有利条件。
破产企业的担保债权怎么处理

一、破产企业的担保债权怎么处理

对于进入财务困境的公司来说,其所提供之担保权益相关的债权处理应依法依规地妥善执行,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一家公司面临破产清算时,对于那些对债务人特定资产拥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而言,他们有权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获得这些特定资产的清偿。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担保物的价值超出了所担保的债权总额,剩余的部分仍然被视为破产财产,并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分配。

其次,在处理破产企业的担保债权时,无论是担保人还是债权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符合破产程序的规定,以确保公正、公平地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财务困境公司应依法妥善处理担保权益相关债权,确保合规性。这包括明确债权关系、合理评估担保价值、及时履行偿债义务等。通过这些措施,有效维护各方利益,助力公司走出困境。

二、破产企业的债权怎么处理

本企业遵循法定流程对其进行合法的解散过程中,为确保债权债务的明晰化、规范化处理,需建立清产核资小组并公示相关事宜以明确债权债务状况。

若经过公告发布期间(通常设定为45个自然日)后,未接到任何债权人表达其权益主张的申请则视为其自行做出了权益弃权之决定;

反之,如公告未能及时公布或清产核资工作尚未完成,则需要由企业全体股东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及赔偿事宜。

您可通过查阅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留存的相应档案材料以进一步了解该企业现阶段的债权债务承受人员情况,若无相关记录显示,那么工商部门便无法批准实施企业的注销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三、破产企业的财产如何分配给个人

当面临破产程序时,涉及到将企业财产分配给破产个人时应遵循严谨的程序。首先,由指定的破产管理人负责接手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事务。随后,对企业财产进行详尽的清算、评估以及合理的资产变现,以确保财产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其次,依据破产法明确规定的顺序及比例,对破产财产实施公平合理的分配。一般的财产分配顺序包括: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以及普通债权等不同层次。而对于各个类型的个人债权人,则应依据其各自债权的性质及其实际债权金额,于相应的分配顺序中获取相应的分配权益额度。在此过程中,请注意破产财产的分配必须做到公正合理性,且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若出现任何争议或纠纷,均可以通过法律渠道予以妥善解决。

财务困境公司应依法妥善处理担保权益相关债权,确保合规性。这包括明确债权关系、合理评估担保价值、及时履行偿债义务等。通过这些措施,有效维护各方利益,助力公司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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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如果有家公司倒闭了,企业破产案件中涉及破产担保债权的问题是怎么处理的呢?
[律师回复] 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的破产债权问题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正是基于担保法赋予了保证人的责任追偿权和预先行使追偿权,才产生了破产案件中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担保引起的破产债权问题。
首先,关于破产债权的申报问题。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基于追偿权的附属性,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不得重复申报。债权人消极不作为以致影响保证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应该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既不参加破产程序,又不通知保证人加入破产程序,则可能使保证人延误债权申报并影响追偿权的行使。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无权就可能由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部分再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当然,保证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后是否参加债务人的破产程序由其自己决定,一般与债权人无涉。
实践中还有保证担保人的破产债权申报是否需要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问题。一般认为,与一般保证责任不同,在破产程序中,当债务人破产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一般保证人不受先诉抗辩权的限制,也可以像连带责任保证人一样申报债权。主要理由在于,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先决条件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直接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条件随之成就,亦即一般保证人随时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基于将来行使追偿权的需要便可以申报破产债权。由此说明,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在清偿顺序上没有实质的区别,但在实际清偿数额上有所不同,即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的实际清偿数额应该以主债务人的实际清偿数额之后的余额为限,而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的实际清偿数额不以主债务人的实际清偿数额为前提。
其次,债权人同时参加破产程序与起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问题。实践中除了存在保证人已经或者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引起的破产债权申报问题之外,还有债权人同时参加破产程序与起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对此情况的处理实务中存在不同做法。一种是,不论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均判决支持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但同时判决保证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再履行给付内容。另外一种做法则是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对债权人已申报破产债权后又起诉连带保证人的,直接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得到实际清偿后,再把破产中申报的债权人变更为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已申报破产债权后又起诉一般保证人的,虽然此时一般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但也应中止审理,等破产清偿完毕后再判决确定保证人的责任范围。笔者认为后一种处理方式更为合理。
再次,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的继续清偿问题。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能得到清偿的债权部分,依法可以继续向保证人要求清偿,但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同样,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另外,还应该规定保证人的清偿责任必须是在主债务实际到期之后;如果尚未到期,虽然破产债权可以视为到期,但是不应认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随之提前到来,而使保证人提前承担清偿责任,否则对其不公,这也是保证人所应享有的期限利益使然。
最后,关于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中的担保债权问题。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和第一百零一条分别规定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及和解协议的影响。就条文本意来看,是指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担保责任不受主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包括重整与和解)影响,但是,由于破产重整及和解过程中往往存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让渡或者减免的做法,因此难免会与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发生冲突。如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按此规定,如果在破产重整或者和解中,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债务人的财产不能被执行,一般保证人可以要求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该司法解释又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破产重整或者和解中,如果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就有使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的风险。这表明,相关问题的处理还需要在破产法和担保法之间进行协调。
第三方提供物的担保的破产债权问题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此即为物的担保人的追偿权。
虽然这种物的担保人的追偿权和预先行使追偿权并未在企业破产法中做出明示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完全可以比照上述保证担保人通过申报破产债权来行使追偿权和预先行使追偿权。具体而言,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物的担保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债权人又未申报债权的,物的担保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至于这种物的担保人的破产债权的具体处理方式,也可以比照上述保证担保人的破产债权来处理,具体内容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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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的时间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破产法(试行)》第9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司法实践中,信用社作为债权人,债权额一般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此法院一般都要向信用社发出申报债权的书面通知即“债权申报通知书”,根据上述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的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中,当法院无意或者有意而未通知信用社时,信用社在得知借款人或担保人破产的消息后,必须及时查阅刊登在本市、本省报纸上的债权申报公告或者亲自到法院询问,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即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
二、申报需要提供的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需要向清算组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5、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判决书、裁定书;
6、债权申报书。
其中债权申报书应当写明借款的经过、判决执行情况、目前拖欠本息费用情况等事项。
三、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企业破产中,还有另外重点需要引起注意:
(一)对于经法院执行裁定已经抵偿给信用社的财产,信用社要及时向法院及清算组说明情况,要求取回属于信用社的财产,不再列入破产财产;对于此种情况,信用社需要行使的是取回权, 而不需要另行申报债权。
(二)对于设定抵(质)押的贷款,企业破产的,信用社仍需申报债权,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而不能认为抵(质)押贷款没有风险而不申报,不申报的仍然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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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担保债权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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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哪些债权是企业破产债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企业破产,债权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保证人承担是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人破产后,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即使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在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亦视为到期债权。此,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
如果要求债务人清偿,应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选择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由于保证人也无力偿还,在申请执行后,可以要求保证人分歧给付等措施。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同时要求债务人及保证人清偿债务。
2、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债权人应先要求债务人清偿贷款,在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应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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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破产债务怎么承担?
公司申请破产之后,会启动破产清算程序,要成立专门的债务处理小组,梳理公司的债务和公司的全部资产,用公司的资产来清偿公司的债务,公司债务不足以清偿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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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破产企业债权债务怎么了结
[律师回复] 对于破产企业债权债务怎么了结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企业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不足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其差额应列入破产债权。计息的破产债权,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以到期债权列入破产财产,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损失。确实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不列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裁定认可后,清算组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债权人领取财产时,应当出具注明债权人具体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的证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清算组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后,人民应当在七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人民应宣布清算组撤销。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破产企业的财产请求权,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追回的财产,由人民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偿。如财产较少,人民认为无再行分配的必要,可归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裁定认可后,清算组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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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债权债务如何了结?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企业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不足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其差额应列入破产债权。计息的破产债权,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以到期债权列入破产财产,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损失。确实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不列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裁定认可后,清算组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债权人领取财产时,应当出具注明债权人具体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的证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清算组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后,人民应当在七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人民应宣布清算组撤销。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破产企业的财产请求权,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追回的财产,由人民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偿。如财产较少,人民认为无再行分配的必要,可归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裁定认可后,清算组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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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财产清算优先担保债权吗
企业破产进行财产清算时不是优先清偿担保债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的财产要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之后是清偿职工的工资、补偿金,社保费用,然后是拖欠的税款,普通的债权是排在债务清偿的最后一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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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债务的问题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是破产企业原经营管理不善,使得企业资产大量流失,导致可供清偿债务的破产财产所剩无几。

  二是破产企业的资产在破产期间因管理不力、评估不公等原因而大量流失,导致清偿债务的能力下降。

  三是费用来源于破产财产,几乎占空了破产财产,导致其它债权无法清偿或不能得到充分清偿。

  四是破产费用过高。武汉市青山区某造船厂的破产费用为78.9万元,占其破产时帐面资产的9.5%。该市某棉纺厂破产时帐面资产为7456万元,破产费用却高达490万元,占其资产的6.57%。破产费用过高而且缺乏有效监督,严重影响了债权人权益。(注:唐向文:《国有企业破产问题与银行对策——兼论国有企业破产的立法建议》,《农村金融研究》1996年第5期。 )

  五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危害了债权人利益。前两年,某大城市的一个破产欺诈案件颇具典型意义。该大城市的百货批发站长期以来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早就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地步。该企业将价值2313万元的剩余财产的95%即2217万元抽出去另行注册一家新的企业。新企业的全部营业场所、设备、工作人员均出自老企业,老企业变成了一个空壳子。半年之后便以经过变更之后的老企业(只剩下5 %的财产)在当地中级人民申请破产,这起抽逃资金的破产欺诈案,不仅经过该市人民政府商业委员会、市工商局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准认可,更为严重的是得到了当地中级人民的支持。(注:曹思源:《破产立法在中国的发展》,《学术研究》1996年第4期。 )如不是最高人民即时予以纠正,所有债权人的利益都将得不到保护。

  六是破产企业的债权清收不力,在破产企业的资产构成中,债权可占相当大的一部分,有的企业也往往因大量的债权回收不了而使企业资金周转不灵、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而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破产企业的债权往往大部分收不回来或根本无法回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帐面债权多,实际有效债权少。不少企业的领导和经营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不少债权不及时催讨,致使超过诉讼时效,丧失法律的保护,更有的连一纸合同、一张欠据都没有,使得清收债权没有依据。二是破产案件工作量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往往人数众多,分散的地域又广,受时间、财力的影响,很难一催讨到位。三是主观上重视不够。特别是破产企业认为即使债权清收回来,自己也得不到,何须白费力气,导致催要债权的积极性不高。更有甚者,有的企业的经营人员在经营中原本就有违法行为,害怕追讨追出问题来,于己不利,所以也不愿追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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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费用来源于破产财产,几乎占空了破产财产,导致其它债权无法清偿或不能得到充分清偿。

  四是破产费用过高。武汉市青山区某造船厂的破产费用为78.9万元,占其破产时帐面资产的9.5%。该市某棉纺厂破产时帐面资产为7456万元,破产费用却高达490万元,占其资产的6.57%。破产费用过高而且缺乏有效监督,严重影响了债权人权益。(注:唐向文:《国有企业破产问题与银行对策——兼论国有企业破产的立法建议》,《农村金融研究》1996年第5期。 )

  五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危害了债权人利益。前两年,某大城市的一个破产欺诈案件颇具典型意义。该大城市的百货批发站长期以来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早就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地步。该企业将价值2313万元的剩余财产的95%即2217万元抽出去另行注册一家新的企业。新企业的全部营业场所、设备、工作人员均出自老企业,老企业变成了一个空壳子。半年之后便以经过变更之后的老企业(只剩下5 %的财产)在当地中级人民申请破产,这起抽逃资金的破产欺诈案,不仅经过该市人民政府商业委员会、市工商局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准认可,更为严重的是得到了当地中级人民的支持。(注:曹思源:《破产立法在中国的发展》,《学术研究》1996年第4期。 )如不是最高人民即时予以纠正,所有债权人的利益都将得不到保护。

  六是破产企业的债权清收不力,在破产企业的资产构成中,债权可占相当大的一部分,有的企业也往往因大量的债权回收不了而使企业资金周转不灵、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而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破产企业的债权往往大部分收不回来或根本无法回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帐面债权多,实际有效债权少。不少企业的领导和经营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不少债权不及时催讨,致使超过诉讼时效,丧失法律的保护,更有的连一纸合同、一张欠据都没有,使得清收债权没有依据。二是破产案件工作量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往往人数众多,分散的地域又广,受时间、财力的影响,很难一催讨到位。三是主观上重视不够。特别是破产企业认为即使债权清收回来,自己也得不到,何须白费力气,导致催要债权的积极性不高。更有甚者,有的企业的经营人员在经营中原本就有违法行为,害怕追讨追出问题来,于己不利,所以也不愿追讨债权。
企业债权人能申请企业破产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是指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清偿权利的人。债权人可以作为破产申请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
从上诉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债务人因自身的原因,造成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已呈连续状况,足以证明债务人已达破产界限,债权人可依法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债,以确保自身利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当然,如果债务人有还债能力,其自身不主动履行或者经债权人催促仍不履行还债义务的,债权人不需申请债务人破产,只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权债务人履行还债义务即可。
债权人作为破产申请权人向人民申请债务人破产,只要债权依法成立,且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可向人民申请债务人破产,他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还可以是公民。外国公民也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债务人破产,享有国民待遇。
债权人作为破产申请权人向人民提起债务人破产申请,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破产法》相关规定: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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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担保债权人是什么意思?
企业破产法担保债权人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利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相关权利的认定和处理,必须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业进行认定,否则可以不具备合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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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本人因为经营失败,企业即将面临破产,但是对企业破产担保人责任一窍不通,所以想咨询下企业破产担保人责任
[律师回复] 问题涉及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对产担保及其数额;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关于贯彻执行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和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凡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有权以其清偿数额作为破产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并参加分配;凡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未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分以下两种情况:
  
(1)债权人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以其全部债权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还可就不足受偿部分向保证人追偿;
  
(2)保证人在申报债权的期限届满以前得知债权人不参加破产程序的情事后,可以其保证的债务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
  案例简介:某银行贷款给某食品商店,由某综合商业公司作保证人。后来,这家食品商店因经营不善被宣告破产,某银行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综合商业公司履行担保责任,替食品商店归还贷款本息。但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如今食品商店已经破产,主合同已经消失,从合同自然也不复存在。那么,担保单位对破产企业的债务还应不应当负连带责任呢?
  法博士的话:首先要明确的是某法院所称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不存在,从合同也不存在的说法在破产程序中是不适用的。担保之从合同在主合同消失后仍继续有效,直至连带承担完主合同的义务。所以,某银行有权向某综合商业公司请求连带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必须了解清楚企业破产担保人责任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被担保人宣告破产时,保证人即某综合商业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做法:保证人在履行了担保义务,即代为偿还了贷款后,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以其全部的担保债权申报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如果保证人未履行担保义务的,债权人,即某银行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以全部债权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还可就不足受偿部分向保证人追偿,请求该综合商业公司返还未得到清偿的贷款本息。如果保证人在申报债权的期限届满前得知债权人,即某银行不参加破产程序的情况后,可以其保证的债务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与破产分配,在此之后仍应按原担保合同的规定,向第三人,即某银行承担连带返还贷款本息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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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一家公司,但是我的企业不行破产了,我想咨询一下企业破产后债务怎么办呢?
[律师回复] 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
  
(一)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三)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债权债务要如何了结
[律师回复] 对于破产企业债权债务要如何了结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企业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不足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其差额应列入破产债权。计息的破产债权,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以到期债权列入破产财产,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损失。确实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不列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裁定认可后,清算组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债权人领取财产时,应当出具注明债权人具体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的证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清算组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后,人民应当在七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人民应宣布清算组撤销。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破产企业的财产请求权,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追回的财产,由人民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偿。如财产较少,人民认为无再行分配的必要,可归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裁定认可后,清算组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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