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找关系要花多少钱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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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肇事逃逸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绝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责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不容忍任何规避行为。试图通过特定“关系”来掩盖肇事逃逸,这种行为不仅是一种误区,更是违法的。我们应该认识到,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任何试图规避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肇事逃逸找关系要花多少钱

一、肇事逃逸找关系要花多少钱

此举试图借助某种特别的‘关系’来对肇事逃逸行为加以掩盖与遮挡,实则是严重的误区,并且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肇事逃逸乃是一种极其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理应按照法律程序接受严格的调查和相应的惩罚,而非试图通过不正当的途径来逃避应有的责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保护好现场;若导致人身伤害,车辆驾驶员还需立即采取措施救治伤员,同时迅速向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如果因为救治伤员需要移动现场,那么必须要标明具体的位置。

同时,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和过往行人也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企图通过不正当的关系或者手段来干扰正常的执法和司法程序的行为,必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在法律面前,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人可以超越法律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此举企图通过特定“关系”掩盖肇事逃逸,实为误区且违法。肇事逃逸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应依法严格调查惩处,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容规避。

二、肇事逃逸找不到人怎么去赔偿

在遭遇交通事故且肇事车辆逃逸的紧急情况下,受害方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理,首先需要做的便是选择报警以寻求警方协助,寻求通过调查来锁定责任主体并追查肇事者的下落和责任;

其次,在尚未明确责任主体,在确认仅为机动车受损的情形时,机动车的所有权人或被保险人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投诉报告,只需在所投保的机动车损伤保险有效期内,即可对承保保险公司直接提出索赔要求,一般来说,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合同规定,对涉及的直接经济损失支付约百分之七十的赔偿金

民法典》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肇事逃逸找别人定罪怎么判

此种行为简称顶包,乃是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行为。肇事行为人倘若选择逃避责任,理应承担起相关的法律后果,如果找到他人替自己定罪,这便构成了包庇罪行。对于那些肇事逃逸的人员,需要根据事故所造成的严重性来决定其应受的刑事处罚。若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那么他们将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若是因为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那么他们将会被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至于那些为其定罪的人,他们将会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惩罚;如果情节严重的话,他们将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在司法机关处理这类事例的过程中,他们会全面考虑到各种因素,如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等,以便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此举企图通过特定“关系”掩盖肇事逃逸,实为误区且违法。肇事逃逸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应依法严格调查惩处,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容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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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不被认定为肇事逃逸的行为: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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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找关系怎么处罚
肇事逃逸不可姑息,企图逃避法律制裁是不行的。这是违法行为,还会加剧社会不公,导致更恶劣的后果。肇事逃逸者必须勇于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对法律和社会公正的尊重。任何试图逃避责任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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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后,无法查找到肇事者的案子非常多。一般在没有任何线索的情况下,是很难查找的。按照你说的情况,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第三十三条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后,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通报。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
  如果交警把应该查找的线索和方式都运用了仍然没有结果。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交通肇事逃逸不好找的话,可以参照上面的描述,希望对你有帮助。
肇事逃逸与征信有关系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照《办法》,有12种行为属于较重交通失信行为,如:因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拘役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再如,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两次以上没有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汽车所有人在汽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一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记满12分的等。还有就是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相对而言,醉驾、飙车、肇事逃逸、伪造号牌等列入较重失信行为的,都是较强主观恶意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理应提高失信层次以强化惩戒。此外,对于一般交通失信行为也不能放任,因此作出了上述规定,以加大惩戒力度。同时办法还强化了对专业驾驶人的管理,对客货运等驾驶人的标准高于普通驾驶人。收到追偿通知书后,有能力履行却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偿还义务的;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这四类情形的行为后果更加严重。其中第四类就是针对一些机动车恶意交通违法,如有的车一年内有上百次交通违法记录,远超较重失信行为的范围,必须采取更有力度的惩戒措施,提高其失信层级也是势在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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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伤者逃出后逃逸是否构成逃逸行为,肇事逃逸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人赵驾驶黑色大众轿车西向东行驶,与程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赵的同车乘车人刘某志死亡,刘受轻伤,车辆损坏。后经事故责任认定,赵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程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志、刘某林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赵救助自己车上的两名伤者,将他们送到医院后无故离开。案发第二天赵到交通大队接受了询问。后本案被定为刑事案件,但公安通知联系不上赵。2015年1月6日赵在其家门口被抓获归案。
本文认为,赵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理由如下:交通肇事逃逸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刑法将“交通肇事逃逸”设置为加重处罚条款,其原因是:一方面,犯罪后逃避法律责任是人之本能,除非是在看管所脱逃,任何国家的刑法都不会以单纯的逃避法律责任对犯罪人加重处罚。一方面,从法意保护角度而言,出现交通肇事时,肇事者逃逸会使事故伤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造成严重后果,立法者希望以此规定促使行为人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很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刑法之所以仅在交通肇事罪中将逃逸规定为法定升格的情节,是因为在交通肇事的场合,往往会有需要求助的被害者,进而促使行为人救助被害者。由于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产生了作为义务,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当然能够成为法定刑升格的根据。所以,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具体到本案中,事故发生后赵将车上两名伤者送至医院抢救的行为,已经降低了其死亡的风险,达到了立法规定的目的。因此,赵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逃逸。片面的将交通肇事逃逸理解为逃避法律追究违反罪责均衡原则。就本案来比较分析,本案中,赵在案发后主动将伤者送至医院,防止了事故危害结果的扩大化,并在案发后第二天接受交警大队的询问,没有逃跑行为,保障了事故顺利调查,没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如若认定了交通肇事逃逸就较之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无视伤者的伤情逃跑,会对被害人的法益造成进一步的侵害,而且逃逸行为也会对事故的调查、刑事案件的侦查增加困难和难度的交通肇事逃逸,如若二者行为统按逃避法律追究定通肇事逃逸的话,那么二者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差异,这样显然违背了罪责均衡原则,进而也与立法者的本意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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