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由涉案金额等关键因素所决定。通常情况下,若伪劣产品的销售额在50,000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虽然伪劣产品尚未实际售出,其货值金额却达到150,000元人民币以上;抑或,伪劣产品销售额不足50,000元人民币,然而将已经售出的金额乘以3倍之后,再加上尚未售出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总计超过150,000元人民币,那么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涉案金额。销售额超过50,000元或货值达150,000元未售,亦或已售金额三倍加未售货值超150,000元,均构成立案条件。公安机关将据此立案调查,确保市场秩序与消费者权益。
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有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该罪行又称“假冒注册商标罪”,意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使用不符合规格的产品冒充合规产品,若销售金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0元的,即构成此罪。
本罪的核心违法行为便是生产或销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若涉案金额仅为50,000元至200,000元之间,那么将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的刑事处分;
但倘若涉案金额超过2000,000元人民币,那便可能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怎么判
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定性及处罚标准主要取决于其实施情形的严重性。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该类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犯有生产伪劣产品罪。倘若涉及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未达到二十万元的情况下,将面临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责任,同时附加或单独处以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两倍以下的罚款;对于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情况,则需承担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同样附加或单独处以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两倍以下的罚款;而当销售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且未达二百万元时,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同时附加或单独处以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两倍以下的罚款;至于销售金额高达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将面临十五年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附加或单独处以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两倍以下的罚款或没收全部财产。然而,实际量刑过程中还需要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程度、所引发的社会危害以及其他诸多因素。
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涉案金额。销售额超过50,000元或货值达150,000元未售,亦或已售金额三倍加未售货值超150,000元,均构成立案条件。公安机关将据此立案调查,确保市场秩序与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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