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逃逸如何认定责任和义务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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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机动车肇事逃逸常被判定全责,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证据表明对方也有责任,逃逸方的责任可能会减轻。逃逸不仅是交通违法行为,还侵犯了公共秩序和他人的权益。责任认定需要考虑逃逸的恶劣程度以及其对事故处理的阻碍程度。
交通逃逸如何认定责任和义务

一、交通逃逸如何认定责任和义务

机动车肇事逃逸常常会被判定负全部责任,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也可能存在其他当事人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的可能性。假如,具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表明另一方当事人同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那么便有可能从轻或减轻逃逸方所应负担的法律责任。机动车肇事逃逸不仅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严重违法,同时也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在进行责任认定过程中,我们首先要考虑到逃逸行为本身所展示出的恶劣性质,其次还要关注其对事故处理和责任认定工作带来的种种阻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机动车肇事逃逸常判全责,但特殊情况下,若证据显示他方也有责,逃逸方责任或可减轻。逃逸不仅是交通违法,更侵害公共秩序与他人权益。责任认定需考量逃逸恶劣性及其对事故处理的阻碍。

二、交通逃逸如何处罚

在遇到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时,若未达到犯罪级别,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有权对涉案人员实施200元至2000元之间的罚款进行行政制裁。

同时,该局还会依法撤销被调查者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终身不会再次授予此人驾驶机动车的资格。

在结案判定为犯罪情况下,肇事后逃离现场或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形的肇事者,将会面临三年以上但不超过七年的刑期惩罚。

而对于那些因为选择逃离现场导致他人死亡的罪犯,他们将面临最高达七年的刑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交通逃逸如何认定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主要是依照如下几个层面来进行判断:首先,从当事人的认知状况来看,必须确信已明确发生了诸如碰撞、刮擦等各类交通事故;其次,当事人须有为规避法律责任采取逃跑策略的意识。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情况可能包括但并不仅限于未主动拨打报警电话、未能施以援手救助伤者、以及未选择留在现场等待处置等方式。然而,若当事人虽然已离场,却具备充分合理的解释理由,例如因急于对伤者实施急救措施而暂时离场后迅速折返,往往情况下这种行为并不能被视为逃逸。但是,如果事后当事人刻意隐瞒行踪下落、损毁关键证据、且拒绝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等情形出现,那么这类行为便可被判定为逃逸行为。在法律领域,逃逸所引发的后果会致使责任人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因为此举不但破坏了勘验现场的完整性,更折射出当事人对法律尊严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冷漠无视。

机动车肇事逃逸常判全责,但特殊情况下,若证据显示他方也有责,逃逸方责任或可减轻。逃逸不仅是交通违法,更侵害公共秩序与他人权益。责任认定需考量逃逸恶劣性及其对事故处理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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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和车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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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肇事逃逸行为,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2、构成犯罪的,要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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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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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前,在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条文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受伤严重,但并未死亡,如抢救及时可能挽救其生命,但由于行为人不采取积极的救护措施,并逃离事故现场,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死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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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罪责,毁灭罪证,故意将被害人移至丛林、沟壑等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而后逃逸,使被害人失去被抢救的机会而引起死亡。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被害人若不及时救助,必然会出现死亡的结果,却为逃脱罪责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于这种必然的情形,行为人对救助责任的构成直接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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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即行为人在第一次肇事后,又以同样的过失继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进行逃逸,对先前违反的注意义务明知故犯而造成第二次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受伤者死亡的罪过形式符合间接故意的要求。
第二种,即行为人在第一次肇事后,为逃脱罪责在驾车夺路逃跑时,不顾他人安全而撞轧他人致死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构成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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