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致人伤亡属于什么违法行为类型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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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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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被视为犯罪行为,原因是其对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秩序,还对市民的生命健康带来了巨大且难以预估的风险。高空抛物不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公共安全隐患。因此,我们必须严厉打击高空抛物行为,以保护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高空抛物致人伤亡属于什么违法行为类型

一、高空抛物致人伤亡属于什么违法行为类型

在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行为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这主要是因为这种不良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了严峻挑战,且往往可能对普遍市民的生命健康构成无法预估的巨大风险。

如若高空抛物最终导致人员伤亡事件的发生,那么根据具体案情和造成的实际损害程度,此类事件很有可能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行、过失致人重伤罪行、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多种罪名进行定罪量刑

另外,鉴于高空抛物行为所具备的极高危险系数及不可预测性质,我们有必要对此类现象予以足够的关注与防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被定性为犯罪行为,因其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此类行为不仅挑战社会秩序,更对市民生命健康构成巨大且难以估量的风险。高空抛物不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还可能引发连锁的公共安全隐患。因此,必须严厉打击高空抛物行为,确保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所涉及的罪名是什么

高空抛物导致他人死亡者,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面临着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若情节轻微,受刑期则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中有其他明确规定的,仍需按照相应法规执行。

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涉及犯罪嫌疑人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特定后果的发生,或虽已预见但疏于防范并轻信可以防止的他人死亡事件,侵犯了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高空抛物致行人受伤怎么判

高空抛掷物体导致行人受到伤害,这一行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情节不严重,尚未酿成严重后果,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然而,若该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给公私财产带来重大损失,那么其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具体量刑时,法官需要全面考虑抛掷物件的高度、所投放物品的危险性以及由此引发的伤害结果,同时还要关注抛掷者的主观过错等多方面因素。如果能证实抛掷者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事故发生,那么其量刑可能会相应减轻;反之,若被认定为故意为之,则量刑将会加重。除此之外,抛掷者还必须承担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等等。

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被定性为犯罪行为,因其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此类行为不仅挑战社会秩序,更对市民生命健康构成巨大且难以估量的风险。高空抛物不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还可能引发连锁的公共安全隐患。因此,必须严厉打击高空抛物行为,确保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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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高空坠物,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本法所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包含致人死亡的情况,仅就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结果来说,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条件。但是,由于主体要件的特定性、犯罪环境的特定性或者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尤其是犯罪所侵犯的其他客体更为突出,所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在本法上就分别规定了其他罪名,而把该罪同时也侵犯的他人的生命权规定为一个情节一并予以惩治。
2、所以本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表明本法对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某些过失犯罪,采取了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一般原则,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治罪。本法另有规定的,如:本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19条规定的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等致人死亡的;第136条规矩的危险物品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涉及致人死亡的犯罪等。
3、一般言之,本法特别规定的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均较普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同或为大,因此,不论从法理上还是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上说,都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体现出对特殊犯罪的相同的或为重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一贯坚持并于本法第5条所明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并且有利于预防犯罪,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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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九居委上,成为名副其实的“空挂户”。经过十多年的变迁,急需对此进行户口整顿,按其实际居住地迁移落实户口,保证“农转非”人员户有其名,居有其实。
3、挂靠单位形成的空挂户。按其初始工作地登记入户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最常见的登记入户方式。但随着工作单位、工作地点的变迁,其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相分离形成空挂户。同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亲朋好友以其名义将户口挂靠在该单位形成空挂户。前者较普遍,数量多,后者数量较少,但情况复杂,是这种类型空挂户的重点。按照户口管理机关的建议,对这种依赖单位而存在的空挂户最好根据实际居住地重新落实户籍所在地。
4、婚姻嫁娶形成的空挂户。由于婚姻嫁娶,户口没有随之迁移形成空挂户。这种空挂户的难点在于远嫁他方,或者长期杳无音讯的情形。
5、“黑人口”形成的空挂户。农村计划外生育相当普遍。现行的生育政策要求计划外生育必须缴纳一笔很大的社会抚养费。先缴后入户的对策使农户为逃避社会抚养费而不入户,造成大量的少年儿童游离于户籍管理之外形成所谓的“黑人口”。黑人口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空挂户”,但户主故意隐瞒、不申报成为历次人口普查的重点和难点。这种类型的普查登记必须寻求政策上的支持,保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户口入户相分离,促使户主愿意申报。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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