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破产后进行的重组管理活动中,原有的企业并不必然必定要完成公司的注销流程。申请破产重整的初衷往往在于对运营出现问题或债务负担过重的企业进行挽救,以期待它们能够重回健康、有序的经营状态,并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在这个过程中,若企业能够顺利地实施重整计划,有效地改善自身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管理模式,那么该企业便有可能继续维持其存在。
然而,如果重整工作未能取得预期效果,企业仍然深陷困境之中,那么它将有可能面临破产清算的命运,届时,这家企业很可能会被正式注销。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当债务人无法按照重整计划履行义务,或者拒绝履行重整计划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根据管理人或与此相关的利益方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布该债务人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在破产重组中,企业并非必须注销。破产重整旨在挽救陷入困境或债务沉重的企业,助其恢复健康经营并偿还债务。若企业能成功实施重整计划,改善财务和经营状况,便可继续存在。因此,破产重组并不总是以企业注销为终点,而是寻求企业的复苏与再生。
二、破产重整后新发现的债务如何处理?
(一)涉及到破产人所拖欠的员工的薪资福利待遇及相关医疗费用,其中包括工伤赔偿费用、丧葬抚恤费用,同时也涵盖了依照法律法规制度应全额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补偿经费;
(二)破产人需承担缴纳的潜在债务,除了上文提到的多种费用外,还包括企业应向员工个人账户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政策上明确要求所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各种补偿金;
(三)除上述已提及的各项债务之外,破产企业还存在各种未偿付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未全额缴付的税务款项;
(四)最后一类,即为通常意义上的破产能赔偿的债务,例如破产企业对供应商或债权人所欠账款。
在破产财产无法完全甚至部分资产去偿还优先考虑的债务时,其赔偿责任将依比例进行分摊。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破产重整后债务谁来还
在完成破产重整程序之后,债权债务的承负方乃完全视乎具体事例而定。通常情况下,针对重整方案中,对于债权债务的清偿皆会有周详的策划与设定。在这个破产重整的艰辛历程里,各级法院会依法指派管理机构对负债企业进行全面的托管和运营处理。管理团队将会全力策划并拟订出一份详实的重整计划书,这份计划可能包含了诸如债务削减、还款期限延长以及债权转换为股权等等多个创新的解决途径。如果成功地执行重整方案,这家负债企业便有望重新步入正常的生产经营轨道,同时其所负担的各项债务也应当依照重整计划中的相关约定陆续予以偿还。倘若重整方案最终未能获得通过,那么这家负债企业很可能就会面临破产清算的命运,届时其所负担的各项债务将依据法律法规中所明确规定的顺序和比例进行合理的分配。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破产重整这一复杂的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其具体实施情况必须要以法院的最终裁决以及重整计划书为准绳。
在破产重组中,企业并非必须注销。破产重整旨在挽救陷入困境或债务沉重的企业,助其恢复健康经营并偿还债务。若企业能成功实施重整计划,改善财务和经营状况,便可继续存在。因此,破产重组并不总是以企业注销为终点,而是寻求企业的复苏与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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