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强制执行了还不给钱该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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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还是没有还钱,我们可以考虑以下策略: -申请恢复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期间隐藏、转移财产,或者故意不履行判决,我们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追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如果我们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便法院对这些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请求法院调查令获取隐匿财产信息:如果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我们可以向法院请求调查令,以便获取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信息。 -探索和解或债权转让途径:如果被执行人有还款意愿,但暂时没有足够的资金,我们可以与被执行人协商和解,或者将被执行人的债权转让给其他人,以获得资金。 -提起拒执罪诉讼:如果被执行人故意不履行判决,情节严重,我们可以向法院提起拒执罪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总之,我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解决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的问题,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强制执行了还不给钱该怎么办

一、如果强制执行了还不给钱该怎么办

若在强制执行程序结束之后,被执行方依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您是可以考虑采取如下几种策略的:

首先,您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与处理。法院拥有权力通过各种合法手段,例如查阅银行账户、房地产、机动车辆等各类财产信息,从而迅速地发现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其次,您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这将会对其个人信誉产生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包括限制其进行高档消费以及出行等诸多活动。

再者,您需要时刻关注被执行人的动向,一旦发现其可能存在的新的财产线索,务必立即向法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若强制执行后,被执行方仍未履行还款,可考虑策略包括:申请恢复执行追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请求法院调查令获取隐匿财产信息,必要时可探索和解或债权转让途径,甚至提起拒执罪诉讼,以法律手段促其履行义务

二、如果强制执行了对方不给钱怎么处理

在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法院有权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若被申请执行人仍然未能如期履行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法院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分被执行人的相应财产。

如果经过调查和判断,没有足够的资产可供执行,法院也可以采取减少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行为、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多种执行对策来督促其尽早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倘若法院已经采取了上述所有手段而仍旧无法实现执行目的,那么法院有权裁定暂停执行,直到今后找到被执行人或者发现其具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方可恢复执行过程。

另一方面,如果被执行人拥有充足的资产却拒绝履行义务,法院将有权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或者罚款处罚,甚至严重的话可能会面临刑事诉讼的风险,直至最后追究其拒绝履行裁判裁决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三、如果强制执行对方无力偿还会怎么样

在面临强制执行的困境时,如果对方确实陷入了经济困窘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能会采取以下措施应对:首先是终结执行,当被执行者无法提供足够的可用财产以继续推进执行程序,该程序将暂时处于停滞状态;其次是对于部分被执行者实行限制高消费,通过这种方式来压缩他们可能进行的一些奢侈消费行为;再次是将被执行者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黑名单之中,以对其进行更加严格的信誉惩戒;接下来是定期查询被执行者的财产状况,这是法院为了确保执行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而必须要做的事情;最后是在必要的时候采取拘留和罚款等强制措施,以防止被执行者恶意逃避执行或者其他不当行为的发生。此外,法院还可能会发放债权凭证给申请执行人,让他们在未来发现被执行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重新启动执行程序。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债权并不能保证百分之百地得到实现,申请执行人需要耐心等待被执行者具备偿还能力后才能进行追偿。同时,申请执行人也应该时刻关注被执行者的财产状况,以便及时发现任何可能存在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若强制执行后,被执行方仍未履行还款,可考虑策略包括:申请恢复执行、追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请求法院调查令获取隐匿财产信息,必要时可探索和解或债权转让途径,甚至提起拒执罪诉讼,以法律手段促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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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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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 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 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 ,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 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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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 的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 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提交参与分配 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应将参与分 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并说明执行情况。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 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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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 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 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解释:
  第六条 【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性】
  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应当先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的执行庭应当先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侵权责任,剩余财产再执行刑事判决确定的刑事责任。已经先执行了行政责任的,在被侵权人的民事判决中,应当将列为第三人,同时确定侵权责任优先执行,应当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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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什么是强制执行手续,强制执行的程序,强制执行有哪几种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的程序 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执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可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拍卖是人民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直接变卖。由人民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人民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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